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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处置不合党员制度(组织制度)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制度。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是后者的一项内容,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处置不合格党员不能非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才进行,而应该作为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不合格党员,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违反党纪,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 第二类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起党员作用的人。 处置不合格党员主要指的是第二部分党员。这部分党员虽然没有严重违纪,但长期滞留在党内,影响党的先进性,削弱党的战斗力。必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认真、严肃地加以妥善处理。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法有劝退、除名、限期改正、给予纪律处分、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资格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处理”。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足、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操作程序是: ①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错误弄清事实的调查材料; ②不合格党员错误的旁证材料; ③不合格党员对错误事实有书面认识或组织找其谈话的记录; ④党支部应有多次教育的原始记录; ⑤党员大会处置决议和党总支、党委对党支部处 置不合格党员的决定或意见。按照不合格党员现任职务的审批权限,由上报有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党组织批准后,由下一级组织的履行处置手续。在本支部公布后,处置决定、本人对错误事实的认识材料、错误事实调查证明材料归入被处置的党员的个人档案内,无个人档案的党员归有永久性保管党员资料权的党组织档案室保管,其他资料本级组织存档,同时将处置结果报有权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上级党组织备案。 10.“创先争优”制度(组织制度) 争创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活动制度是我党的光荣传统,“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一项重要制度。“创先争优”评比活动分2种类型:一种完成单项重大活动中表彰奖励:例如在抗非典、抗洪抢险、抗震救灾工作党组织配合表彰活动在党内开展的创先争优评比活动。另一种是制度性的创先争优”评比活动, 一般与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紧密有机结合的,我市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民主评议党员评出的优秀党员应是“创先争优”的基础。 表彰的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在奖励待遇上应给予相应的规定。与地市一级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一般应给予三等功待遇;地市省厅级表彰的一般应给予地级市劳动模范的待遇;以省委和部级党委名义表彰的一般应给予省部级劳动模范的待遇;中共中央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不定期)应给予全国劳模的待遇 “创先争优”活动一定要与树立典型、宏扬正气密切结合。必须坚持标准、坚持群众公认、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绝对不能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领导授意,凡本单位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或集体一定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一定是群众公认的学习的榜样和先进典型。 13.党建工作考核制度(组织制度) 基层党组织年初按照上级组织的工作要求和党建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出本年度本级党建工作目标(工作计划),每月认真安排好具体工作,半年分析汇总实施工作目标(工作计划)情况,年终做好工作总结,基层委员会向党员大会(或向党支部书记会议)作工作报告,并且书面报上级组织。基层组织按上级组织制定的《党建工作目标考核》要求,按时进行自查评分,上级党组织通过检查,考核评估,确定党建工作考核结果。 14.其他党内事务工作制度 1)党费收缴制度。中组发〔2008〕3号文中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按月领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 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 (税后)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1.5%; 10000元以上者, 交纳2%。 2)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按照中组部的要求,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必须使用统一制式《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使用统一制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各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无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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