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指导2013.1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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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召开方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等 。 有示范文本,建议尽量少改动。 建议:街道办事处会同规划、建设、房管、国土、民政等部门共同会商。 建筑规模、停车位、绿化、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共用等因素。 权责对等,便于业主共同决策和社区管理 谢 谢 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物业科 戚刚 电话*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3日内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在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 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业主大会决议;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理清合法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备案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并书面通报区县公安分局和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变更备案。 三、理清合法程序 四、分享工作体会 1、如何做好业主大会的协助、指导、监督; 2、如何处理筹备组组长、筹备组业主代表、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问题;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4、会议程序; 5、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如何做好业主大会的协助、指导、监督: 1、领导重视 2、各方支持 3、法规熟悉 不作为: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经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指导规则》第五十条 乱作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指导规则》第五十条 侵害业主权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指导规则》第五十条 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联系和评价制度 。 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与业主委员会建立工作对接机制,实行领导包点联系业主委员会制度,通过座谈会、访谈、协商会等形式,定期联系沟通和走访辖区各业主委员会,准确掌握小区运行管理情况和业主诉求,帮助小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关于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主动接受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并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述职制度,组织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向业主代表述职。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参与述职活动,将述职评价结果告知小区业主,协助业主根据评价结果决定相关事项。 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联系和评价制度 。 关于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选好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关键。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提高对人员选拔环节重要性的认识,牢牢把好选人关。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在接到业主大会成立申请后,须严格审查申请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指定筹备组组长,成立筹备组,并引导业主按照程序完成《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制定,选好业主委员会委员。  关于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要公道正派、遵纪守法、组织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物业服务费欠缴记录,无违法建设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 根据小区业态、业权,妥善配置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结构,增强其代表性和普遍性。  关于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规则》第四十一条 “选好人” “做好事” 业主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 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指导规则》第七条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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