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第二章法本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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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第二章法本体

第二章 法的本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质。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特征 教学难点:法的本质 课时:2课时 参考书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2)《列宁全集》 第一节 法的概念、要素及其分类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依据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两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性 ? 法的规范 ? 明确的指示和规范性:可为、禁为、当为 一般规定性和概括性 反复适用性 ????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社会规范 道德 宗教 纪律 制度等 法律 一般的社会 规范 特殊的行为 规范 ? ? ? ? ? 国家 制定 ? ? 国家 认可 ? ? ? ? ? ? ? 国家意识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明确规定性 ? 法的规定性 ? 权利—公民为或不为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 ? ? 义务—公民必须为(作为义务)或不为(不作为)某种行为 ?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道德—内心信念、社会舆论 ?宗教—信仰 ?制度—社会组织的强制力 ?纪律—自觉性和约束力 ??法律—国家强制力? 1.对违法行为制裁、否定 2.对合法行为保护、否定 3.行使权力(国家)和权利(公民) (三)法的概念 1、法和法律的词义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 广义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法的概念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要素 (一)法律概念 1、释义:法律概念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概念具有三大功能: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无概念的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2)认识功能,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并进行法律的交流; (3)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3、分类: A.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涉物概念、涉事概念。 B.确定性程度: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 C.适用范围: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 (二)法律规则 1.概念 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 2、逻辑结构 3.特点: (1)重复适用性;(2)普遍性;(3)确定性 4.分类 (1)从法律规则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型规则 (2)从功能上看: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从强制性程度看: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指导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义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4)从形式上看: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三)法律原则 1. 法律原则的概念: 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2.法律原则的作用: (1)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2)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根据 (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 (2)稳定性程度不同 (3)确定性程序不同 4.分类: (1) 公理性法律原则和政策性法律原则 (2) 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三、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都不同于普通法,而是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 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不同于宪法,其内容一般涉及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行政法等等。 (三)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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