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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华东地区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理办法
民航华东地区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和
客舱乘务检查员资格管理办法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航华东地区的客舱乘务员训练与资格管理工
作,统一标准,确保客舱乘务员训练质量,提高客舱安全管理水平,
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
根 据 CCAR-121 部 规 章 、 AC-121FS-12 、 AC-121-102 、
AC-121-FS-2008-27、民航飞发[2004] 82号、总局发明电[2008]167
号、总局飞发[2003]5 号以及红总字[2007]26号等相关规章和标准文
件制定。
1.3 适用
本办法适用于在民航华东地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公司客
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查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1.4 术语
a) 客舱乘务员:指飞行期间在飞机上履行客舱安全职责的机组成
员(含同时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客舱乘务员)。
b) 客舱机组必需成员:经局方批准的运行手册中所载明的相应机
型的最低数量配置的,且满足 CCAR121 第 477条要求的每一个客舱乘
务员。
c) 客舱乘务教员:指满足相应经历要求的,在航空公司经批准的
训练大纲中承担客舱安全训练与教学任务的人员。
d) 客舱乘务检查员:指满足相应经历要求的,经局方认可,在航
空公司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履行航空公司客舱安全资格检查职责的
航空检查人员。
2、总体要求
1
2.1 航空公司责任
a) 航空公司应按照 CCAR-121 部、AC-121-FS-2008-27 和民航飞发
[2004]82 号等文件的要求,设立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机构,明确相
关职责,制定与完善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和客舱乘务检查员资
格管理程序。
b) 航空公司应负责制定与修订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航空公司可根
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航线带飞教员训练大纲和理论教员训练大纲。
c) 航空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客舱乘务员、客舱乘务教员、客舱乘务检
查员的训练,检查训练质量,保持训练记录。
d) 航空公司应完善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颁发、暂停与收回程
序。
2.2 局方管理原则
a) 航空公司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监管办负责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的
审查与批准。
b)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航空公司(含分、子公司)在华东地区
的客舱乘务检查员的审查认可由属地监管办负责。
c) 局方通过批准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和抽查客舱乘务员训练质量
的方式,实施对客舱乘务员训练的管理和控制。
3、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
3.1 客舱乘务员资格取得
a) 新聘客舱乘务员(含外籍客舱乘务员)应按照经局方批准的客舱
乘务员训练大纲,完成初始新雇员地面理论训练和航线实习带飞训
2
练。
b) 新聘客舱乘务员应在航线飞行中进行放飞资格检查,即在局方认
可的客舱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 5 小时飞行
时间。
c) 资格检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客舱乘务员资格。
d) 在航线实习带飞训练和放飞资格检查期间,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
员,即不得在航空公司特定机型的客舱乘务员最低配备数中担任职
责。
3.2 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管理
a) 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颁发
客舱乘务员完成初始训练并通过放飞资格检查后,航空公司为其
颁发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
b) 客舱乘务员训练合格证的签注
□ 培训日期:注明该训练科目的结束日期(定期复训也应签注结束
日期)。
□ 培训科目:填写客舱乘务员必需的训练种类。
□ 机型:涉及初始新雇员、转机型、差异、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和
年度复训,均应在训练合格证记录页的机型栏中,注明该训练科目所
涉及的特定机型。
□ 特殊航线运输训练:涉及客舱失压供氧应急程序、航路飘降、
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高原(高高原)机场、ETOPS、极地运行等
特殊情况及 AC-121-21 定义的,属于特殊航线或特殊机场。涉及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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