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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修订)一、总则
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2012 年2 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
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
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
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
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
任务。
第三条 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
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
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
要。
第四条 深入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把那些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
定信念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在我校形成以党员为核心
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在校的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
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
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
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优”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参加团内生活一年以上,自愿申请入党,基本具备
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按照《党章》规定的
党员条件,把政治立场坚定,入党意愿强烈,在工作、学习、生
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向党组织推荐。推荐重点是品
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
干部、优秀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及获得其它荣誉称号的团员
青年。推荐对象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
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关心集体,具有团
队精神,群众基础好,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学生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
6.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三、推荐程序
第八条 团支部“推优”工作一般每长学期进行一次,分别
在春学期和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进行。
第九条 团支部“推优”应按照以下程序:团支部召开团员
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
上,介绍其情况;经团员大会充分讨论评议后,全体团员以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确认推荐名
单,写出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推荐对象需填写《浙江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团支部、
院团委、学生党支部各留存一份。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
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院团委(团总支)委员的推
荐意见由院团委(团总支)书记填写;院团委(团总支)书记的推荐
意见由校团委书记填写。
第十条 各院(系)、各单位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
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
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
础上再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推荐名单应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党组织在收到团组织报来的《浙江大学优秀团员
入党推荐表》后,应在两周内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可
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
应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二条 对被接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对象,党组织应
指定1 至2 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
经常性的帮助教育。
第十三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
党组织已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培养教育的相关材料完善的,
其培养考察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
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
与其他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第十四条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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