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车能否进入高速公路.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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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能否进入高速公路 对 9.13特大事故诉讼案件的思考   2001年9月13日10时25分,在成渝高速公路R334KM+200M处,当事人谢某驾驶渝C.07098号大客车的右后侧与前方当事人郑某驾驶渝C.16242号农用运输车的左后角在主车道上发生侧面擦挂,致使渝C.07098号大客车方向失控,撞击左侧水泥护栏,造成该车上3名乘客当场死亡,多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一中队对此次特大交通事故进行了现场勘查取证,并对渝C.16242号农用运输车进行了车辆检测,该车最高时速为82.3公里,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通过现场地面痕迹计算,渝C07098号大客车的行驶时速不低于66.42公里,而该路段限速仅为60公里,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此外,经勘查前车处于非常缓慢的行驶状态,两车同向同车道行驶状态到能实现安全变道行驶状态所需要的最短距离为38.95米,而该车是在距前车19.15米才开始变道超车,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此必然会与前车发生相撞,是造成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郑某因对路线不熟,在主车道上低速辨路,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六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中队对此次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谢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的认定。   之后,谢某不服该责任认定,向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申请行政复议。2001年10月22日,行政执法大队维持了一中队的责任认定。谢某又主要以郑某驾驶的渝C.16242号车是农用车,不具有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路权为由,于2002年3月20日向沙坪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况且,据去年统计:在成渝高速公路上与农用车有关的事故一共有21起,占全年事故的7.2%。其中重大事故6起,占全年18.75%;特大事故1起,占全年50%;共死亡9人,占全年指标死亡人数的26.47%,由以上数据看出,有关农用车的事故不多,但造成的伤亡程度及后果却非常严重,从中可以分析:现在的农用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车况严重不良,安全性能极不稳定,发动机功率仅为28KW,最高车速不大于50公里,完全无法适应高速公路上安全行驶需要的农用车,它们之中也不乏包括一些如重庆A.*****或四川A.*****等拖拉机牌照的简易农用运输车,所以这类车在高速公路上虽然比较少,但它们自身却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另一种是车况较好,安全系数较高,发动机功率可以达到59KW以上,车速可达80-90KM,况且多数采用东风底盘,负载能力也有大幅度的提高,这类车虽然名为农用车,但它的性能已经远远高于公安部关于农用车发动机功率为28KW,最高车速不大于50公里,载质量不大于1.5吨的性能指标,而该类车正是高速公路上农用车的主流,它们本身并不存在什么安全隐患,完全能够在高速公路上安全行驶。   综合以上本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农用车,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农用车的事故发生率并不高而造成的伤亡却很大的原因,因为在高速公路行驶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用车毕竟是少数,但由于它们的车况无法适应高速公路安全行驶的要求,所以却占据了农用车事故的绝大多数,而由此引起的人员伤亡程度也十分惨重,因此这类车才是我们重点整治的对象。   所以,如果我们不对农用车进行分别治理,而都一概而论按照《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不准它们进入高速公路,那么一方面将直接影响到高速公路征费任务的完成。以成渝高速公路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每天高速公路上的农用车至少有500车次,就每车次30元的通行费,每天就是15000元,一年就是547.5万元。另一方面高速公路虽然是商品公路,但它创造的不仅是经济效益,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带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才是高速公路价值的重要体现。禁止农用车上高速公路也会引起地方运输能力的减弱,造成物质流动的减缓,假如每车次50公里,每车1.5吨,那么每天就是3.75万吨公里,一年就是1368.75万吨公里。特别是一些山区或乡镇,农用车使用比较普遍,如果一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必定减缓当地的物流,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阻碍,使高速公路所创造的社会效益降低。所以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第二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电瓶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其他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中可以看出,该通告对《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作出了合理的变通,没有明文规定农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而着重强调设计最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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