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绿色搅拌站的二级要求 - 深圳政府在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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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标准 备案号××-20××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评价标准 The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of concrete(mortar)green mix station (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前言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深建节能[2012]6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评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绿色生产的基本要求(三级);5 绿色生产的二级要求;6 绿色生产的一级要求。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分院(地址:……;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管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水泥制品协会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 总则 - 1 - 2 术语 - 2 - 3 基本规定 - 3 - 4 绿色搅拌站的基本要求(三级) - 4 - 5 绿色搅拌站的二级要求 - 9 - 6 绿色搅拌站的一级要求 - 10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1 - 引用标准名录 - 12 - 1 总则 1.0.1 为促进预拌混凝土的绿色生产,保证混凝土质量并使得搅拌站生产过程符合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快当地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评价。 1.0.3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2.0.1 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生产green production in ready-mixed concrete(mortar) 符合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能源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 2.0.2 废浆 industrial waste water 清洗混凝土(砂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搅拌站(楼)出料位置地面的含有较多固体颗粒物的洗涮水。 2.0.3 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treatment system of industrial waste water 对生产废水、废浆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2.0.4 砂石分离机separator 将废弃的新拌混凝土分离处理成可再利用砂、石的设备。 2.0.5 厂界boundary 以法律文书确定的业主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的边界。 2.0.6 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 dust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总称。 2.0.7 无组织排放 unorganized emission 未经专用排放设备进行的、无规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2.0.8 总悬浮颗粒物 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100μm的颗粒物。 2.0.9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that measures 10 microns or less in diameter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10μm的颗粒物。 2.0.10 细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that measures 2.5 microns or less in diameter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不大于2.5μm的颗粒物。 3 基本规定 3.0.1 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应建立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3.0.2 预拌混凝土(砂浆)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预拌混凝土》GB/T 14902、《预拌砂浆》GB/T25181要求之外,还应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 3.0.3 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应具备监测控制噪声和生产性粉尘的能力。 3.0.4 生产企业不得违规向厂区以外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和生产性固体废弃物。 3.0.5 预拌混凝土(砂浆)绿色搅拌站的评价应由政府管理部门指定专业的机构进行。负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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