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学历史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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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学历史发展

第二讲 西方犯罪学 ●一、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 启蒙运动产物,其诞生标志着人类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代表人物有边沁、费尔巴哈,以贝卡利亚最具代表性。 (一)犯罪原因思想 主要论点:自由意志论 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二)犯罪预防思想 1. 法律控制论——外控 只有依靠法律、遵守法律、并在执行法律中贯彻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预防犯罪。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2. 心理强制论——内控 人能区分善恶、分清是非,在权衡利弊之后有选择的本性。一个人知道实施犯罪可以得到快感,同时也知道实施犯罪后受到惩罚的痛苦,权衡利弊后,为免受痛苦可能放弃要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对犯罪行为处罚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感,否则不能达到预防作用。 ——费尔巴哈 ☆古典犯罪学家大多是刑法学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与刑罚;而实证犯罪学家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出发点则是犯罪人,试图从人的角度找到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以及预防人犯罪的对策。 ●二、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 (一)龙勃罗梭 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被尊称为“犯罪学鼻祖”。 在犯罪学史上,没有一个人像龙勃罗梭那么多地受到赞美与攻击。在犯罪学史上,能与龙勃罗梭相提并论的人只有他的同胞、前辈——贝卡里亚。 1. 犯罪人类学理论 (1)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对101名意大利人的头骨和1279名意大利罪犯的人体测量和相貌分析作了详细记录和认真对比,提出了惊世骇俗的生来犯罪人说。 A 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B 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 C 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 D 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2)犯罪人分类 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分为四种类型: 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真正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大; 激情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不具有先天人体特征,主观恶性较小。   (3)实证研究 对犯罪人个人的研究,采用测量的、统计的方法搜集人类学的、社会的、经济的数据。其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对以后犯罪学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他以为一切犯罪问题都可以通过观察与实验的方法得以解释,将复杂的犯罪问题简单化,没有进一步揭示犯罪的根源。 2.犯罪控制理论 ①天生犯罪人——终生监禁、永远隔离、死刑等; ②性犯罪、激情犯罪——冷水浴; ③政治犯——安置在医院,不应处死刑; ④通奸罪——离婚自由; ⑤奸淫罪——设置妓院。 (二)菲利 菲利,意大利犯罪学家,实证派犯罪学代表人物之一。代表作:1881年版的《犯罪社会学》。 1. 犯罪三因素说 (1)人类学因素 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其差异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不足以产生犯罪。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能促使犯罪产生。 (2)自然因素 包括自然资源状况、地形、气候等。这些因素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但通过与其他因素的结合能促使犯罪发生并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 (3)社会因素 包括政治、经济、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经济因素包括贫穷和富裕两种情况。贫穷使得人为了生存而把准则降低到“初级动物的程度”,富裕则使“头脑空虚又不能从事体、脑力劳动”者生活腐化,导致赌博、贩毒、通奸等“嬉戏式犯罪行为”产生。 ※“三因素论”,标志犯罪学“多因素理论”建立。与“单因素论”相比,多因素论既反映了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也反映出犯罪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是一种历史进步。 2.犯罪饱和法则 每一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它们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因此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很有规律。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和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 3. 犯罪控制理论 ①重疏导、轻刑罚:犯罪与刑罚可比作洪水与堤坝,“仅靠堤坝来堵塞洪水”不合理。 ② 刑罚替代措施:承认私生子可减少堕胎、溺婴罪;道路宽广、灯光明亮可防奸盗罪等。 (三)加罗法洛 加罗法洛,意大利犯罪学家,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代表作:1885年版《犯罪学》。 1.犯罪类型划分 (1)自然犯罪 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它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是真正的犯罪。 (2)法定犯罪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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