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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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科技学院 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浙科院办发〔2009〕22 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负担”的方针,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和资金,实行有效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学生医疗管理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及特殊病种、住院医疗参加杭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办法。 学生医疗保障分类如下: 医疗形式 对应的管理办法 诊疗单位 门诊 浙科院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校卫生所及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 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 规定病种(门诊) 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 (门诊或住院) 商业医疗保险 市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 住院补充 商业医疗保险 市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 享受商业保险理赔仅限于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学生。 二、享受人员范围及有关事项 (一)列入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每年秋季开学时,即办理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待完成申报手续后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以下简称医疗证历本),医疗证历本上有个人信息、本人照片、防伪标记等。该医疗证历本主要用于学生住院时使用,同时作为学生在校门诊及转诊就医时用。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学校鼓励大学生在参加杭州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学生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校卫生所或转诊(享受人员一律凭“医疗证历本”就诊)。 (二)门诊外转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就诊因疾病需要转院治疗的学生,每次转诊必须经过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方可转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否则不予报销。我校外转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杭州市中医院、省立同德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市一医院、市三医院、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市结核病防治院、市红会医院、市口腔医院、留下人民医院、留下73021部队医院。 (三)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及报销标准 1.在校卫生所门诊就医,学生个人自负医药费的30%; 2.门诊转院、急诊、外出实习、休学等情况医疗费报销标准 (1)经校卫生所医生同意,转校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50%(不含丙类药品、自负、自理类费用);经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在非我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学校报销30%(不含丙类药品、自负、自理类费用),转院医疗费门诊每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未经校卫生所医生签字同意,自行外转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2)急诊、危重病人就近转院进行抢救治疗,急诊医疗费学校报销50%,门诊急诊转院医疗费每次最高报销限额为100元。 (3)学生寒假、暑假期间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学生寒假、暑假期间门诊医药费实行定额报销的办法,标准为寒假每人报销不超过10元;暑假每人报销不超过15元。 (4)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学生因公出差或参加由学校集体组织的社会实践、生产(技术)实习、毕业实习等期间,因急病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疗证历本”、费用收据、费用清单、所在学院证明等材料按校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标准执行。 (5)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门诊每年报销不超过60元。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按照在校学生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办法执行。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见附件一)产生的费用,由学生个人全额自理,学校不予报销。凡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的,按上述比例挂钩报销;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应先自理5%,然后再按上述比例挂钩报销;使用“丙类”药品的则由学生个人全额自理。 4.凡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见附件二)的,先按附件二所列比例自理,然后再与各自负比例和报销比例挂勾执行。 5.下列情况发生的医药费一律自理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使用的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一)。 (2)省、市医疗保险规定属自费、自理(一般指丙类和其他类)的范围。 (3)因酗酒、斗殴、自杀(精神病除外)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4)非学校安排的活动和训练导致的意外伤害,以及节假日期间参加有偿活动致伤、致残、致死的医疗费。 (5)因交通事故所致,但不按交警部门裁决意见和省、市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处理的医药费。 (6)特殊医疗仪器检查、治疗不按省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审核的费用。 (7)凡在药店自行购买的药品和其他医疗用品的费用。 (8)未在校卫生所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在外就医的(急诊例外)。 6.学生因毕业、退学、开除等的医疗管理规定 (1)学生退学、开除后,“医疗证历本”应当收回,在校享受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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