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外订盒(桶)餐采购契约(参考范本)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1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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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外订盒(桶)餐采购契约(参考范本)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105

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增訂第八條第三十四款及第十七條 補充規定 106年4月14日 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現行條文 補充規定 說 明 第八條 履約管理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機關前,所有已完成之履約標的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其屬經機關已估驗計價者,由廠商賠償。部分業經驗收付款者,其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出租、任意更換或其他有害所有權行使之行為。 履約標的未經驗收前,機關因 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後,由機關先行接管。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廠商自備。 前款工作場地設備,指廠商為契約履約之場地或履約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履約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該等房舍設施,應具備滿足工作人員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的條件。 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機關履約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非經機關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廠商廚房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履約或檢驗者,廠商應依規定辦理。 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轉包及分包: 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目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契約訂有履約標的之原產地者,廠商供應之標的應符合該原產地之規定。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4條。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前款文件,屬外國政府核發者,以由廠商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 廠商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廠商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二十一、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場所或機關提供之場所內履約,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其他場所或鄰地。 二十二、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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