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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与反竞争
制定競爭政策的關注 跨行業?特定行業? 為了有效對付跨行業經營的「綑綁式服務」問題,以及避免歧視某些行業或消費者,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建議競爭法例應統一適用於各行業。 競爭政策咨詢委員會 反競爭行為必須證明有以下情況方屬犯法: 在作出反競爭行為時有扭曲市場的意圖。 該行為有扭曲正常市場運作 及削弱市場競爭的效果。 制定競爭政策的關注 涵蓋行為? 檢討委員會建議新法例容許政府在若干指定情況,以公共政策或經濟理由給予豁免。 新例並不針對港鐵合併。 團體反對公平競爭法豁免政府部門。 制定競爭政策的關注 豁免? 檢討委員會建議以民事懲處。 制定競爭政策的關注 刑事罪行? 民事罪行? 選修單元 一(2)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 反競爭行為及 競爭政策 反競爭行為的影響與競爭政策的制定 何謂反競爭行為? 一、壟斷與反競爭 2.1 何謂反競爭行為? 二、反競爭行為的形式 一、壟斷與反競爭 分析壟斷與反競爭的關係 了解反競爭行為的定義 壟斷 規模經濟 汰弱留強 + 壟斷 = 反競爭? 港鐵 不一定意味反競爭。 微軟 壟斷 利用市場支配地位 作出反競爭行為 為甚麼壟斷可能涉及反競爭? 反競爭: 企業以不公平或不恰當的方式來減少或限制市場競爭。 甚麼是反競爭? 二、反競爭行為的形式 認識反競爭行為的形式 探討香港的一些反競爭行為 合併 橫向協議 縱向協議 反競爭行為: 泛指所有扭曲或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橫向合併 廠商與生產同類產品的廠商的合併。 酒樓之間的合併 九廣鐵路與地鐵合併 廠商和一間計劃進入市場與其競爭的廠商合併。 消除潛在競爭 價格 潛在競爭者合併 廠商與屬於不同生產階段的廠商合併,廠商之間有買方及賣方關係。 麵粉公司與麵包店合併 競爭對手失去原料供應或分銷渠道。 合併後的廠商更能操控市價。 縱向合併 同一行業的競爭者合謀,就產量及價格達成協議,以達至聯手操控價格的目的。 同一行業的競爭者可能合謀,以操控價格。 操縱價格 廠商合謀定價,透過限制價格競爭來增加利潤。 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 增加買方成本 懷疑合謀定價 銷售及生產限額 幾個生產商或供應商合謀定下銷售或生產限額,企圖透過聯手減產來抬高產品價格。 石油輸出國組織透過限制產量來影響石油價格。 串通投標 合謀的廠商協議提交共同投標。 合謀的廠商輪流按協議安排以最低價格贏取合約。 年宵攤位的競投及公屋 鐵閘工程曾涉嫌串通投標。 投標價格會高於市價。 分享暴利,消除競爭。 按產品或地區分割市場 幾個生產商或供應商,就經營範圍達成協議。 各自銷售限定的產品或只限在指定的地域內經營,來換取其他廠商不進入其經營範圍。 香港一般的屋邨都只會有一間超級市場。 大家的客源不同,互不競爭, 便可以收取顧客更高的價格。 分配顧客 市場參與者就顧客來源達成協議。 聯合抵制 競爭者之間協定不與某些供應商或顧客交易。 合謀的競爭者 我們都不向某一供應商買貨,讓它離開市場。 由競爭者之間聯手迫使供應商或顧客不與另一名競爭者交易。 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準則 於同業工會或專業團體成員之間訂立的準則,剝奪他人進入市場或在市場內競逐的機會。 讓我們訂定一些規則,以防止新的競爭者加入市場。 同業工會 處於生產或銷售鏈上不同位置的廠商之間達成有關購買或銷售條件的協議。 水泥生產商與建築樓宇公司或銷售樓宇的公司都可能達成縱向協議。 獨家交易安排 一個供應商要求其分銷商在協議期間不得銷售其他供應商所供應的同類產品。 供應商甲 分銷商只出售供應商甲的貨物。 你只可以出售我提供的貨物。 供應商乙 我的銷售渠道被阻,可能要結業 。 獨家代理 生產商在指定的地域範圍內,只安排一家代理為其分銷產品。 內地供港活牛由五豐行獨家代理。 搭賣和綑綁式服務 賣方規定買方必須在購買一種產品或服務(稱為結賣品)時,同時購買第二種產品或服務(稱為搭賣品)。 搭賣 廠商以套裝形式,把多種服務(或產品)一併銷售,買方不能只選其一。 綑綁式服務 視窗產品會搭載瀏覽器出售。 規定零售價 產品供應商規定產品的最低或最高零售價格。 球衣的定價曾被指被供應商規定零售價。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掠奪性定價 搭賣 價格分歧 最低零售價 2.2 反競爭行為的影響與競爭政策的 制定 分析反競爭行為對消費者及整體經濟的影響 探討香港制定競爭政策的理據和關注 探討社會對公平競爭法的爭議 反競爭行為有甚麼影響? 妨礙行業發展 不利消費者 損害經濟效率 制定競爭政策的主要理據 為調查和制裁反競爭行為提供法理基礎。 強化競爭規管架構,以推廣市場紀律。 改善營商環境,並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報業和鐵路行業的 入行門檻極高。 明確界定反競爭行為,令廠商和公眾清楚知悉哪些行為屬反競爭行為,以阻止社會出現反競爭行為。 不立法規管,長遠而言會削弱本地行業競爭力,尤其是那些入行門檻極高的行業。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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