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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目录一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目录 一、意义 二、管理部门 三、认定基本条件 四、认定程序 五、评价 六、调整与撤销 七、管理与政策 一、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三、认定基本条件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三、认定基本条件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认定基本条件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认定程序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上报发改委; 四、认定程序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发改委; 4.发改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发改委组织专家综合评审; 6.发改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五、评价 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90分及以上:优秀 2.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五、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以公告形式颁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六、调整与撤销 调整: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六、调整与撤销 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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