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考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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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法 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吴京辉;一、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① 《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 罗伯特·霍恩等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② 《德国商法》 [德]C .W.卡纳里斯 著 法律出版社2006版 ③ 《法国商法》(第一卷) [法]伊夫·居荣著 法律出版社2004版 ④ 相关法律法规 ; * 查找资料的方法:;商 法 学 总 论;第一章 商法概述;本章内容结构:;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的概念; 1.第一种商,也为 “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 “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中介)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 ;结论: ;二、商法的概念;2. 分类 ①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② 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③ 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④ 大陆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 ⑤ 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 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5.发展性。;;;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 ;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 “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而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人们。商人们需要有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一种更为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的证明方法,需要熟悉受审者的职业情况,能够凭借对案情的知识迅速结束争论的法官。;; 无疑地,我们必须从这里来追溯某些法庭的起源。在英国这种法庭有一个很生动的名称叫‘灰脚法庭’,这是因为到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还沾染着旅途的灰尘。不久,这种特别法庭就成为公众和权威所认可的固定的法庭。……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先后设立了这样的法庭。……” ---------[比] 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 p487-488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 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波拿巴;2.德国 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采用法国立法例,即主观主义原则。 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区别于法国商法。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主观主义原则,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国商法采用客观主义原则,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是不同的。因此开创了德国商法法系。;3.日本 1890年旧商法典,请德国人赫尔曼·洛斯莱尔(Herrmann Rosler)仿法国商法起草,但其内容主要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1899年新商法典,其体系和内容都与德国商法典相同,属于德国商法法系。;4.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事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它开始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这是和大陆法的主要区别。到19世纪中叶后,一批商事成文法相继在英国诞生。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5.中国 中国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清政府:1904年《公司律》、《商人通律》,1906年《破产律》,1908年《大清商律草案》。 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 从历史角度来看,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最大,我国商法因此属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三、现代商法的发展;*启示:;补充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二、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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