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财物采购契约书 -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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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财物采购契约书 -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臺中市立國安國民小學財物採購契約書 買方 臺中市立國安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賣方 沅將電腦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採購案名稱:個人電腦主機 第二條、採購數量:6台 第三條、採購規格及品質:個人電腦主機均採代理商正規公司貨 第四條、契約價金: 本契約價金總計新臺幣 60,000 元整。 第五條、交貨期限: (一)交貨方式: (乙方於甲方通知後三十天內交貨於甲方指定之地點 (惟交貨期限最後一天為假日時,順延至第一天上班日),在甲方指定地點交貨及完成安裝,並經甲方申請單位認可,始為完成交貨。 (二)交貨日期之認定: 1交貨日期以確實將財物送達指定地點經甲方簽收之日期為準。乙方所交財物有瑕疵或不符契約規定者,以完成改善、換貨、補交之日期為交貨日期,但得扣除甲方之作業時間。 2交貨時未依約檢附正確齊全之資料、文件等,致甲方無法提貨、驗收或使用者,視同未交貨,並以補齊或完成安裝之日為交貨日期。 (三)甲方因故無法於原定期限接收財物時,得通知乙方暫緩交貨,惟應於交貨期限十天前通知乙方,由乙方依其通知交貨,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乙方亦不得提出保管費用等任何要求,逾期通知者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償付其所支出之必要額外費用。 (四)財物自外國運交甲方者,如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例如延遲押匯、提示文件不符合約或信用狀規定等,致甲方無法提貨時,其因此而發生之額外倉租及其他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五)財物自外國出口如須輸出許可,乙方應於決標後於交貨期限內或本契約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否則因未能及時取得輸出許可,而致延誤履約,不能主張免除合約責任。 (六)其所涉及日期以日曆天計算,不扣除晴雨天、國定、習俗、星期例假日,並以甲方收文日期為準,若完成或交付日期逢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第六條、交貨方式: (一)乙方所供應之財物,應與本契約所規定數量、規格、品質、成份、性能相符,並將財物送達指定地點安裝完成,除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外,且應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如本契約未詳盡敘明者,應依循最妥適商業慣例辦理。 (二)甲方對交由乙方承辦之數量如有保留未來增減之權利者,其價款依照本契約所訂單價核計之。 (三)乙方所供應之財物,其包裝應足夠有效保護財物在運輸至甲方指定地點前之安全,以及在運達後之存放需要。所供應之財物如有破損、變形、銹蝕、變質、短少、水漬、外物污染、功能損壞等情事,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有可向運送人索賠之處,亦由乙方自行負責,且乙方不得以其與運送人間之索賠事項,延遲或規避履約責任。 第七條、交貨地點:台中市立健行國民小學 第八條、付款辦法: (一次交貨,一次付款。 一次全部交貨驗收合格後,甲方填具一次結算驗收證明書,再依規定辦理付款。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契約文件效力: 各項契約文件內容互相牴觸,其適用效力之優先順序: (一)招標文件載明之契約條款優於乙方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二)招標文件特別附記之條款優於一般定型化條款。 (三)文件之製作或審定日期較近者優於較遠者。 (四)投標文件之內容較招標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五)乙方文件之內容較招標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以乙方文件之內容為準。 (六)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前項優先順序兼有二款以上情形者,由甲方擇一為之。乙方如有不服,得循爭議程序解決。 第十條、契約文字: 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中文譯本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 第十一條、轉包及分包: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二)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三)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四)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應予審查。 (五)下列廠商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1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之廠商。 2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3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之廠商。 (六)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七)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第十二條、履約保證﹕ (一)乙方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各該孳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 1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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