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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与技术指南(鄱阳)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与技术指南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发展与现状 197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本条例规定管理的急性传染病分为甲乙两类25种传染病) 1989年2月2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5种)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该法完成修订。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7种。 目前法定报告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共39种。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发展与现状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各级疾控机 构承担传染病疫情资料的汇总、分析和质量控制等 工作。 技术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37号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年试行版)》 《国家传染病诊断标准》 印发规范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92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印发规范的意义与目的 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 规范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的细化 提高传染病信息上报数据的质量 督导检查有规范可依 规范主要内容 组织机构职责 传染病信息报告 报告数据管理 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资料保存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考核与评估 一、组织机构职责 总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疾控机构:负责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医疗机构: 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 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 协助疾控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采供血机构:对献血员进行登记,报告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结果阳性者。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报告病种 填报要求 报告程序与方式 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注意:责任报告单位中无学校和卫生检疫机构。 报告病种(现行39种法定传染病) 甲类 (2种):鼠疫, 霍乱 乙类 (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脊髓灰质炎和肺炭疽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丙类 (11种):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报告病种 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填报要求(病例分类)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结果 五类进行报告。 分类标准严格参照国家诊断标准。(临床医生、 疫报人员均要熟悉此标准,切不可凭主观认 识。) 阳性检测结果仅供采供血机构填写。 填报要求(病原携带者)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 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旧:伤寒 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目前不需要报告,将 会在以后的发文中有所体现。 乙肝的病原携带者不需要进行网络直报。 填报要求(分型)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 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和 报告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 (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 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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