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二)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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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为罚则条款。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PPT模板网: 第一PPT模板网: 我们学习了14号公告的具体内容,下一节课我们举例练习,要是觉得可以就给个好评吧!谢谢大家的支持,7月16日见 THANK YOU 主讲人:马老师 第一PPT模板网: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 涉税服务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PPT模板网: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制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称《办法》 )的法律依据。 第一PPT模板网: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 包括以直接购买、 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PPT模板网: 一是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该 《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二是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销售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时,适用该《办法》 。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而是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也就是说,纳税人销售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时,即是一手不动产时,不适用该《办法》 。 举例: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 90%,剩余有 10套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将该 10 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名下,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3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有买家提出要购买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套商铺再出售,此时,该 10 套商铺已经登记在不动产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 ,不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适用本《办法》 ,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第一PPT模板网: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一PPT模板网: 自开 差额申报 5%征收率 扣减预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简易计税 取得(老项目) 单位或个人 一般纳税人 发票开具 申报(国税) 预缴(地税) 计税方法 转让不动产类型 类型 纳税人资格 第一PPT模板网: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自开 全额申报 11%税率 扣减预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一般计税 取得(老项目) 单位或个人 一般纳税人 发票开具 申报(国税) 预缴(地税) 计税方法 转让不动产类型 类型 纳税人资格 第一PPT模板网: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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