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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培训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2015年9月 登记的范围 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过渡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编码规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第二部分(第2位):为企业等纳税人类别代码;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适用标准 1.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3.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4.对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2013]41号)规定执行。 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强调事项 “三证合一”并非取消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具体步骤 第一步: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审核申请后,申请资料在工商部门留存,税务机关不再收取纸质资料,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第二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国税地税工商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变更登记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当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适用会计制度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除此之外,其他变更事宜均在登记机关办理。 纳税人变更名称,涉及使用发票的,应及时刻制新的发票专用章并备案;涉及有结存冠名发票的,应先缴销发票;涉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做变更发行;涉及使用税控收款系统的,有结存空白发票应先缴销发票,税务机关在税控税款机系统中修改注册登记信息,纳税人需要携带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涉及使用网络发票系统的,需要缴销空白发票应先缴销发票,税务机关在网络发票系统中进行纳税人信息变更,纳税人重新下载票源;涉及使用出口退税系统的,纳税人及时通过客户端申请变更。 纳税人变更地址涉及税务机关变更的,应按照跨区迁移流程办理,涉及相关系统的应该进行调整; 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其他变更信息如果不涉及相关应用系统或者不需要纳税人确认的,税务机关接受到工商信息之后直接做变更处理。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若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适用会计制度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可在税务机关进行变更。 除上条规定外,其他变更事宜均在登记机关办理,并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如果这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过渡期内可以在税务机关进行补办。 注销登记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前,填写《清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向国税或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申报表》纳税人一份,另外两份受理机关留存。 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申请注销的,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问:三证合一以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答:企业在工商登记,取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后,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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