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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学年度引进外籍英语教师计画’撰拟补充说明 - 处务公告
「105學年度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撰擬補充說明
注意事項:
項次 說 明 a 外師聘僱以一年一聘為原則,暑期活動能於1個月內辦畢之學校,外師聘期以屆103年7月為宜。
外師聘僱期滿,學校得視外師意願及其平日表現檢討是否續約。 b 外師教學時數規劃應明訂外師於中心學校或共聘學校之授課年級、班級數、學生數及每週授課節數等項目。
學校可視實際需要,酌予降低外師授課時數,以規劃外師擔任教授中師之資源教師;對表現優異者,並可請其協助錄製教學錄影帶、教材,以提昇教學成效。 c 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請外師協助教學以外之其他英語教學相關活動,如與中師之教學觀摩、研習,或教授相關人員英文、引進外國節慶活動與內涵、指導英語社團或競賽、協辦營隊或活動、協助建置當地英文版風土民情資料、協助學校環境(布告欄、海報、英語教室或網頁)雙語化作業等。
外師教學與英語教學相關活動之實施,仍以國中每週不超過22節課、國小每週不超過24節課為原則。 d 學校對協同教學之規劃,應考量協同教師之英文能力,慎選合適人選,以增進教學成效。
學校應考量外師之能力、個性、價值觀,給予書面同意後,外師始得獨立教學。 e 學校應規劃每學期與外師課程討論之時間。
若為兩校或三校共聘,應事先溝通課程內容,並統一兩校英語課程版本,以利課程規劃。
學校得依課程內容規劃協同教學方式:
中外師輪流教學(同一節課各教授一定時間之課程、共同教學〈一搭一唱、一主教一助教〉其他方式。 f 學校提供外師之行政支援,應包含下列要項:協助認識環境、安排辦公桌椅、提供教學資源(課本、教材、教具等)、告知請假規則、教師規範、學生紀律維持、借用及以公款購買教材教具程序等。
外師到校後前1~2週,學校以先協助其觀察熟悉課堂情況後,再行授課為宜。 g 學校應於學期內辦理中外師觀摩、研習、聯誼等活動,並邀請校長、行政人員、協同或一般教師共同參加。
學校應派員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舉辦之外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h 學校應建立外師管理檔案,包含相關證件、課務一覽表、學校與外師簽訂之聘僱契約、外師上課紀錄、考核資料、來臺生活大事紀、相關人員通訊資料、緊急事件通報紀錄、輔導個案記錄等。 i 學校除由協同教師給予外師教學協助外,並應指定專人分工協助外師生活適應事項:
外師來台前之聯繫,影響外師來台與否,學校應確實督導專人負起連絡之責(以email為主);與外師聯繫不佳學校,教育部(局、處)得將核配之外師改分他校服務。
協助外師尋找租屋地點、認識環境與居民、學習中文等。 j 學校協助外師住宿安排,應考量外師對住宿條件之要求,建議宜將有無獨立衛浴及廚房設施列為優先考量要件。 k 學校得參考縣市政府編印之外師手冊,提供外師豐富當地生活資訊(含飲食、交通、購物、醫療、求援系統等)。 l 學校應建立外師評量考核機制,並採取下列考核措施,如外師填寫教學週記、協同教師填寫教室觀察紀錄(月/次)、學生回饋表或前後測紀錄、學校實施教學評鑑/考核(至少每2個月1次)、教育局(處)偕同英語輔導團實施教學評鑑/考核(至少每學期1次)等。 m 學校應根據外師表現、聘僱月份、休假情形等資料,客觀公正辦理外師考核獎金發放。 n 學校應建立處理外師違反聘僱契約之標準作業程序,如先行提出口頭警告,做成書面紀錄(中英文版)請外師簽名;必要時,得由教育局(處)組專案小組到校協助評估,若屢未見改進,則依聘僱契約與外師提早解約。 o 外師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納入各縣(市)基本財政需求辦理,教育局(處)及學校應於外師到校前,著手準備人事費之核撥。
外師人事費含外師薪資、勞健保補助、住宿津貼等,由教育局(處)撥付學校發放。 p 外師行政業務費之編列,應含外師離台經濟艙機票款、國內差旅費、辦理相關訓練、研習、營隊活動費用及製作相關檔案資料費、誤餐費、購置外師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等項目。 105學年度補助縣市政府自行引進每名外師行政業務費新台幣18萬元(含外師來台及離台經濟艙機票款、國內差旅費、辦理相關訓練、研習、營隊活動費用及製作相關檔案資料費、誤餐費、購置外師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等),續約每名外師行政業務費新台幣15萬元,本部協助引進每名外師行政業務費新台幣16萬元,請參閱下列附表。
104學年度縣市「續聘」1名外籍英語教師所需相關行政業務費概算表
(供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項目 計算方式 總計 備註 機票款 40,000元*2 80,000元 美、英、加、紐、澳或由原居住地來臺或離臺單程經濟艙票價預估新台幣40,000元。
實支實付
若有眷屬隨行來臺則另案申請補助。 其他行政業務費如下:(請預估列出)
差旅費
各項活動所需費用
購置外師合理且必須之基本生活用品 70,000元 70,000元 備註:
中外師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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