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行政诉讼及典型案例分析-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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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行政诉讼及典型案例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史 笔 电话:025--- 电子信箱: Nj_shibi@ 全国质监系统执法人员 执法打假业务师资培训班 2009年4月20日 江苏 南京   一、江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诉讼基本情况 1、江苏法院受理一审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诉讼案件统计: 2005年受理70件; 2006年受理67件; 2007年受理50件; 2008年受理53件。 2、审理情况统计: (1)、2005年审结65件。判决全部撤销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3件,实际败诉率为7.69%。同期全省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为14.71%。 (2)2006年审结63件。判决全部撤销2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1件,实际败诉率为7.94%。同期全省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为12.55%。 (3)、2007年审结49件。判决全部撤销1件,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1件,实际败诉率为4.08%。同期全省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为10.43%。 (4)、2008年审结53件。判决全部撤销1件;判决赔偿1件,支付赔偿金40万元。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1件,实际败诉率为5%。同期全省行政机关实际败诉率为8%。 全国质监行政诉讼统计 2008年受理541件,审结520件。判决全部撤销10件,部分撤销3件;判决变更1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1件;确认违法或无效4件;诉讼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24件。共计43件,实际败诉率为8.27%。赔偿1件,支付赔偿金40万元。 二、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质监行政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审查判断 (一)、关于起诉与受理 1、质监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申诉、投诉案件进行调解的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质监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质监部门在处理消费者申诉、投诉中询问证人、制作现场笔录等调查取证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质监部门根据《信访条例》对信访申诉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答复为当事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除外。 4、当事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向质监部门申诉,质监部门不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未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质量争议,而请求质监部门查处生产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举报人,起诉质监部门不履行查处职责的,因起诉人与被告不作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具体利害关系,起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二)、关于证据 1、质监部门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应当提交包括立案材料、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审批材料等在内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被告也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开庭时对此类证据不予公开质证。 3、被告的领导批示等内部工作流程的记录,如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无关,可不向人民法院提交。 4、质监部门提交的鉴定结论需注意 : (1)在某些案件中,虽然质监部门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售假冒产品事实的,法院应予以认定。 ? (2)质监部门在行政程序中经查证,将被假冒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的,上述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属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核认定。 ? (三)、关于法律适用 1、对生产、销售产品或产品标识涉及伪造、冒用厂名厂址,同时又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如涉及假冒商标等)的案件,质监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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