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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讲婚恋与财产权问题

一、谈恋爱中的物权 谈恋爱中的物权问题—— 1.见面时的物权问题——要不要送礼物? 2.约会时的物权问题——谁来埋单,讨论? 3.确定关系时的礼品——赠与物与彩礼问题 4.水到渠成时的物权——结婚前的物权约定 5.与恋爱对象的同居——物权与纠纷的处理 6.举办婚礼时的物权——谁来承担婚礼费用 7.恋爱不成时的物权——往来的赠与退还? 二、结婚与财产权问题 (一)一方准备结婚的房屋和家具 财产——结婚财产/婚姻财产——单方财产 ——结婚了,配偶对于一方财产的使用权 ——一方提供房屋,那么,对方获得居住权 ——一方提供家具,那么,对方有权使用 ——婚姻导致一方的财产必然产生共同使用 ——婚姻财产——初始财产——共同财产 ——婚姻财产——一方财产——婚姻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与财产权问题 (二)两方准备结婚的房屋和家具 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结婚与财产权问题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结婚与财产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第四条 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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