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涉及著作权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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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涉及的著作權議題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 楊智傑 老師 /yangjames2000 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以音樂檔案或連結音樂網站供聆聽下載,已構成「公開傳輸」行為,近期多位版主被判刑。??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在部落格內,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供人試聽、下載音樂,是違法的。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og-ger)因此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藉此抒發心情,並供人點選,此一行為,雖為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增色不少,但已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近幾個月,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音樂檔案,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下載,而被判刑的案例,包括台北地院的「心電感應音樂小站」案等,已有四例,值得網友提高警覺。 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雖不重,且可易科罰金,但是對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個震撼彈。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有的是在部落格內,設置多達400至500首的音樂檔案,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下載;有的則是以超連結的方式,連結不明來源的音樂網站,讓網友可以聆聽音樂。 相關地方法院判決顯示,這些行為,均已觸犯著作權法。 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公開傳輸」的意思,陳家駿指出,只要是向公眾提供可以隨時擷取的著作,即以符合「公開傳輸」要件,此一行為,並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必要,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已足。 換句話說,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也許只是想自己聆聽方便,但因網際網路的特性,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收狀態,因而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均是由國內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訴,陳家駿指出,這顯示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也會要求收費,部落格版主應更加注意。【2006-10-10/經濟日報/A11版/稅務法務】 著作權法體系 著作類型(11種) 著作人格權(3種) 著作財產權(11種) 合理使用(20種) 著作類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十一、編輯著作 十二表演著作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 公開口述權 公開播送權 公開上映權 公開演出權 公開傳輸權 公開展示權 改作權 編輯權 出租權 散布權 保護期間:著作人死後50年 基本概念 任何網路上的資料,基本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十種著作類型,都可以在網路上以檔案方式呈現 除非乃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東西(著作權法第9條)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著9)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但一般新聞其實不是單純的傳達事實 (五)依本國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一般學校考試考題,都算是依法舉辦之考考試題 網路會侵害的著作財產權 網路上會侵害的著作類型 幾乎所有著作類型都有可能 網路上的著作財產權 一、重製權(下載者) 二、公開傳輸權(上傳者) 其他相關規定 暫時性重製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防盜拷措施 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20種合理使用 65條:合理使用概括條款 可是網路上涉及的是「公開傳輸權」,在20種明文規定中非常少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頂多用65條的概括條款 合理使用概括條款 著作權法65條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66條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實例1.自己有沒有著作權? 自己一創作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得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 登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就受到保護 實例2.抄襲他人的文章? 著作權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觀念,若只是抄襲他人的idea,但內容是自己寫的,其實不構成抄襲 表達(expression) 觀念(idea) 著作權係保護著作之表達,而非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實例3:可否轉貼他人文章 須經原作者同意 若未經原作者同意,即侵犯公開傳輸權 例外 第61條:「揭載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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