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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 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二)范围(条件) 1、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统一提出申请。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1、 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事项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京财税[2011]625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查账征收计税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税办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10% 其他行业 25% 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中介机构 20% 娱乐业 7%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业、服务业 应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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