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补助标准 政府类项目:政府类或公益性项目的最高补助额度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建设的指导、培训和督查等工作及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绩效考评及审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按实列支。 重点工程配套资金项目补助额度参考宁波市相关补助标准。 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如符合申报条件,则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区环保局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补助项目名单,商财政局确定补助计划,并进行公示。 对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提出的再次申报,不予受理。 申报资格限制 申报资格限制企业,具体包括: (一)因违法违规,受到以下一项或多项行政处罚的: 罚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申报资格限制 (二)在生产经营中,因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防、质量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劳资纠纷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申报资格限制 (四)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许可证、执照、登记证年检等法定义务,经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且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五)有其他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经监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限制申报资格的。 项目管理 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申报时拟定的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从项目开始到完成验收之前时间内的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如实填写项目实施情况表,报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财政局定期抽查、指导项目执行。 项目财务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环境保护项目进行专项核算,分清环保投资与生产设备、生产基建与环保基建等。 购置的环保设备需要安装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后结转环保设备成本,转作固定资产核算;不需安装的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相关的土建投资成本,按实际环保工程所占比例或面积合理计算确定。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向区环保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50万以上需提供);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明细表; 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项目实施合同、财务发票等其它与项目有关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验收 区环保局和财政局对完成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通过现场验收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评分; 项目绩效评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合格,按实际决算投资总额对应比例予以全额补助;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为基本合格,按实际决算投资总额对应比例的80%予以补助;小于80分的为不合格项目,不予补助。 资金拨付与后评价 合格及基本合格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并拨付。 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和绩效后评价,发现问题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区环保局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追回该项目补助资金。 谢谢大家! 《镇海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解 读 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4.7.7 补助范围 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 新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项目;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示范项目; 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课题研究或技术报告; 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化等监管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 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研究课题、管理制度创新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财务审计等; 国家和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补助标准 企业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必要的环保设备和 相关的土建投资,不包括库存备用的专用 材料及环保设备。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