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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
六、申请材料
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192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以国有股权出质后,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出质股权转让的,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6032;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附件2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股质登记设字[2009]第××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500 万元/万股 600 万元/万股 申报
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250 万元
申
请
人
声
明 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张××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2009年9月15日 20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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