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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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2、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甲公司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1) 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银行)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如分回20万元)后,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保证人(乙公司)要求清偿。 (2) 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乙公司),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 被保证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乙公司)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100万元),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且参加破产分配。 (4) 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乙公司)的民事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告破产的条件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 结; 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经营受限 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法人代表、财会、统计、保管保卫 清算组 清算组 组建 时间 职责 由人民法院组建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 1、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2、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3、代破产企业起诉应诉 4、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破产财产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破产财产 1、关于担保物:原则上不是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破产债权的,超过部分为破产债权 2、一些特殊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 3、社会团体内部的财产:党团工会的经费及其购置财产不是破产财产,但其无偿占用企业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4、试点地区的国企在破产前向职工借款,视为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投资入股时缴纳的股款是破产财产 5、社会福利设施:如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没有必要续办或整体出让的计入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收回作为破产财产 7、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清算组取回 8、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试点地区的企业破产时的土地使用权首先安置企业职工,剩余的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还回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解 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 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概念 确认 破产债权 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 非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分配方案 分配顺序 清算费用 由清算组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人 民法院认可并公告;由清算组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优先拨付清算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所欠国家税款 破产债权人 清算费用 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1 2 3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 剔除权(别出权) 抵销权 撤销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 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抵销权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 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 破产企业 甲 30万 20万 可抵消 不可抵消 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 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 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 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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