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集及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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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 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 试分析: (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 (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 答题要点: (1)本案属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 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一)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评析: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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