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报告.doc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150W8006Y02 制度页数:共18页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暂行) 编 制 人:于明涛 审 核 人:梁宝才 批 准 人:万如铁 主办单位: 发布日期:2007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2007年2月 1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公司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公司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治并重、讲究实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合理利用资源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公司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使之与其它各项工作协调发展,并纳入考核。 公司安全生产处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对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专业上接受控股公司工程技术部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 1、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当或个人渎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损坏绿化,影响人身健康等,折合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指造成超标排放,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损害公司利益,折合经济损失5-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或更严重后果,及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人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消除事故影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处。 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发生后,生产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保设备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3、设计、施工、安装上的错误。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清洗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控股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漫延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漫延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八章 罚 则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其限令改正,每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并处罚责任人1000元,一个月内发生三次,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0元: 1、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 2、拒绝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 4、未经安全生产处同意及公司批准,擅自将环保设施停运或者拆除的; 建设对环境有污染或者破坏的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同意的; 5、使用或者订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设备的; 6、对原有污染源不治理,再建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其限令改正,每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并处罚责任人500元,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次同类情况,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0元: 1、未经公司批准,擅自改变放射源使用方法、地点的; 2、对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理,造成危害或被环保部门查处的; 3、施工单位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现场周围环境污染和危害的; 4、对公司下达限期整改没有按期完成的; 5、环保设施不与主体设备同时维护、检修,造成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文档评论(0)

111211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