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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最常见的十大风险及应对
(全省建筑百强企业风险防范法律讲座讲稿原文)
大家好! 我是四川省住建厅驻外建管处(四川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人才专委员会法律顾问张笛律师。非常荣幸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和学习。感谢各位老总、经理的信任。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风险有很多分类方式:如: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经济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专家、学者、律师同行们在这方面,看问题角度不一样,讲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
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风险评估、风险测试和识别、风险管理机构设置、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这为我们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今天我给大家要讲的是个人总结建筑活动中最常见的十大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案例:
这个案件发生在自贡,自贡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基本案情如下:
隆宽公司是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市渝北区的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于2004年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自贡市汇东路与汇兴路交叉口东北侧宗地的开发权,所开发的项目的名称为“重庆商业步行街和农贸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商贸大厦”)。 隆宽公司在向外邀请招标的时候,首先与原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在磋商的时候,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核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的价格。 在正式招标之前,双方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工程造价为1977.85万元的建筑施工合同(俗称“阴合同”)。在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另外有两家公司前来竞标,中兴公司以此前“阴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约定量单工程内容签订了中标合同。 按照规定,中标后的中兴公司在承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直到开工前,隆宽公司才给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量清单和隆宽公司提供的预算控制造价书显示,“商贸大厦” 一期工程的钢筋总用量为1500余吨,而中兴公司在按图施工的过程中,刚将“商贸大厦”修至转换层,就用去了1300吨钢筋。施工单位立即发现了问题,原来隆宽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如实提供工程量,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找到了隆宽公司要求对工程量进行核增。隆宽公司的董事长付隆宽对施工单位说:“假如少了500吨钢筋,我就补你300吨,并把二期工程给你做,保你不会亏本”。 为了不影响工程的进度,中兴公司便相信了隆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多次口头承诺,按照图纸继续施工,并于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后并移交给了隆宽公司。由于隆宽公司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体工程量,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中垫付了大量的资金(仅钢筋一项,隆宽就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还有大量实体工程量未进入量单),致使中兴公司还有近百万元的民工工资和600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无法兑付,连垫入的几百万现金也无法收回。为此,中兴公司找到隆宽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按实际的工程量予以结算调整,隆宽公司却一改先前的多次承诺,坚持以隆宽公司自己认定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予以结算,并仅支付了1400万元的工程款。 后经司法鉴定,“商贸大厦”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便意味着,隆宽公司所提供给中兴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成本。中兴公司在修建“商贸大厦”一期工程,不但垫付了巨额工程款,而且还背负着700余万元的应付债务,公司已经被逼得濒临破产的境地。
2006年12月12日,中兴公司(注:此后更名为“正智公司”)在与隆宽公司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兴公司与隆宽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并依法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支付工程余款和损失1640余万元。 同年12月25日,隆宽公司又向该院提起了反诉,称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情况,并请求法院判令按照被曲解的固定价格方式(即按1977.85万元为结算总价)结算。
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对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正智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招投标之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违反了《招投标法》的43条、55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前,不得对工程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进行了谈判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方不得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进行竞标。正因为双方的投标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法院应该依法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对工程量进行按实结算。自贡中院的一审合议庭在评析案子的时候,回避了正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而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2007年5月29日,自贡中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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