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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列举了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大家注意一下。 案例: 2005年库尔勒“雷香国” “一命两尸”案 2015年克拉玛依失踪老人亲子鉴定异常案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主要有三个问题: 一是不管是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或者电子证据都要充分证明,其提取、收集、传递、出示都应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二是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内容出现剪辑、伪造、变造的情形,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是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一旦出现争议,要运用专家的智慧,对它进行鉴定,对照鉴定意见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看能不能对有矛盾的部分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材料。 第一,它属于证人证言,不是书证,它形成于案发之后; 第二,作为证人证言,它不同于传统的证人证言; 第三,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不出庭作证,提交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就可以了。 刑诉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无需举证,只要提供线索即可。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在犯罪现场以及自己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辩护的,应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者证据,但这不是举证责任。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不能再出现“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这样的表述。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首先要统一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所采用的证据标准。衷心希望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能为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 * * 新疆警察学院刑事技术系 黎 波 2016.0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改革项目,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该讲,这是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中涉及诉讼制度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在刑事诉讼领域,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说,就是在整个诉讼程序当中,包括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在内,审判程序是中心,我们要制定一种侦查、起诉服务于审判的诉讼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就是要突出以法院庭审为中心,这是审判中心的内核,而法院庭审的中心则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认定。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新的刑事诉讼法发布,同年11月、12月“两高”分别发布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全面地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取证合法性认定规则,也就是从法庭审判的角度来审视侦查取证工作。 在实践中,做到什么程度才能证明取证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各类证据在侦查实践中的出现概率,我主要分六个部分向大家汇报:一是物证、书证的取证合法性;二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取证合法性;三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取证合法性;四是勘验、检查笔录的取证合法性;五是辨认笔录的取证合法性。六是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材料的合法性。 取证程序是物证、书证合法性的基础和保障。严格规范物证、书证的收集、保管、移交等程序,是避免非法取证和出现错案的有效手段之一。物证、书证的合法取证程序主要包括物证、书证的收集主体、收集方式、固定、保管、移交等程序。 物证、书证的原件就一定比复制品、复制件更有证据价值吗? 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表达的书证与书证原件不一致的怎么办? 犯罪工具在证据库里保管不善导致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一致,你如何证明你所保存的正是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 …… 一个物证、书证的源头、提取、收集、保全、到法庭上出示的整个动态过程都要得到充分的证明。让人相信没有伪造和变造,与原来的那一个具有同一性。我们把证明案件的来源、提取经过、收集过程以及法庭上出示的跟原来的证据是同一个的证明过程,叫作鉴真过程。 “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里有两个排除规则:一个是物证、书证来源不明,没有附有勘验检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另一个是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与物证、书证的固定、保管和移交关系密切的一个重要的部门规章在2015年9月1日实施——《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需要我给予重视。 第六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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