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师职业道德及执业风险案例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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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资产评估师执业风险案例分析 其二,答辩人真实、合法评估了开发公司持有P有限公司的股权。评估方根据《P公司出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P公司股权结构的证明书》、《P公司章程》等依据,评估D子公司对P公司15%的股权投资,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因此,答辩人认为已获得了确凿、充分、完整的文件资料,依据相应法规和事实依据,在评估基准日作出了开发公司占P公司15%股权的价值评估,对评估日后股权变化没有义务承担评估责任。 (2)应收帐款说明。答辩人认为评估报告应收帐款明细表中所列应收G公司房产转让款300万元依据充分,不属于虚增资产。评估的依据是《房产证》和《房地产转让协议》,房产证显示开发公司拥有转让协议中的标的物,同时房地产转让协议也明确了转让双方的主体及交易价格。答辩人认为,D子公司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房产不出售,应以固定资产的形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而房产出售后收回价款前,应反映为应收帐款,这仅是资产形态的不同,而非“虚增”。 另外,被告B评估公司还就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损失与被告评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评估报告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答辩。并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三、资产评估师执业风险案例分析 3.案件的审理 该案件是典型的专业责任侵权赔偿案件,评估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其提供的评估意见会直接关系市场投资主体的利益。当评估意见严重失实时,受害人可以侵权责任提起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 一是评估报告的用途、基准日: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即评估结论是资产价值的依据,原告的投资行为依赖于评估结果。被告对此质疑,评估报告并非认定D公司资产数额的唯一依据,在评估后还须经财政部确认,此后由当事人认可才能称为对出资的确认。法院认为,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是一参考性文件,而非最终决定性结论,报告使用方应根据相关财务制度正确理解、使用报告,要关注报告中特别事项的说明及或有事项的表述。 对于原告方提出被告更正报告内容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评估报告中明确规定了评估基准日,且根据财政部的审核意见函,评估报告已于基准日一年后失效,对报告内容更正缺乏现实意义,原告方可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作评估。 * 三、资产评估师执业风险案例分析 二是不实评估报告的认定 针对评估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如前所述非证券市场侵权下无专门法律加以调整,由于评估纠纷案件是专业性很强的民事纠纷案件,如何对评估报告不实进行认定。审判部门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责任鉴定情况下,遵循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等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并以通常的知识水平及判断能力,结合有关行业规范对争议作出裁判。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认为评估报告是否不实,评估机构是否有过错,应从评估程序合法性和评估结论客观真实性上分析。 (1)评估程序方面,法院认为该评估报告遵循了规定的程序,并经过财政部的审核意见函确认:评估公司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签字人员具有评估执业资格,评估主体资格合法,评估选用的方法符合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评估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程序性的审核,除非评估报告具有非专业人员知识水平所能判断的明显错误,应当认定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所得出的评估结论是正确的。 * 三、资产评估师执业风险案例分析 (2)评估结论是否客观真实,法院认为应对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争议具体分析认定。如对原告方提出质疑的长期股权不实问题,被告方已在评估报告中作为特别事项加以说明。对于客观上受限而无法评定的部分,并且评估方已作出揭示的,法院认为评估机构已完成了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民法上的善意注意义务),而不属于对资产评估值的错误判断。另如,判断股权比例评估不实问题,鉴于评估委托方有全面、真实提供会计资料的义务,而委托与受托这一民事行为是基于互相信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此“诚实信用”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委托方应提供客观真实的资料。在《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中也规定“委托方真实、完整提供资料的义务,对由此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评估方不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评估方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得出的评估结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中,法官还指出了原告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 三、资产评估师执业风险案例分析 4.案件启示 (1)评估的责任风险 以往,评估机构过于强调评估的咨询性特征,而忽视了评估结果纠纷上的法律责任风险。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评估机构作出任何一项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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