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docVIP

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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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doc

  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 ..毕业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最近几年已经成为诉讼法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毫无疑问,这一话题的提出,既与中国近十几年来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下同)所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相关,也与中国近十几来诉讼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有联系。由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变化,在司法改革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伴随着国外诉讼法学理论的更多的引进..毕业,诉讼法学者、特别是新一代诉讼法学者学术水平的进步和提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与诉讼原理相违背的问题也被更多的发现,民事诉讼法应当进行修改的呼声也就日益高涨。2002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民事诉讼研讨的论题确定为围绕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展开,这无疑是进一步反映了诉讼法学界对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迫切要求,也许,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不久的将来会被提到国家立法的日程。 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学界同仁对如何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发表了许多很有见地的意见,但就相对宏观上看应当如何解决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存在的问题发表的意见不多,本文想就此方面谈点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和读者。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知识积累的矛盾以及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运作问题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其存在不足或缺陷:或是现有的制度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或是现行的制度不符合甚至违背了诉讼的基本原理或者说不符合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也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首先要发现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问题,而这将有赖于社会实践的应验和知识的力量。社会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一般而言是比较显现的,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认识一些。而借助理论上的原理来分析民事诉讼中的问题,相当的理论水准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毋庸置疑,近几年来,随着中青年诉讼法学学者的崛起,我国的诉讼法学、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水平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民事诉讼理论的相关领域中出现了不少很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确信的是,就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在民事诉讼知识的储备上我们还有许多的不足。首先,对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还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实质标准还是形式标准、在证据的判断上是否有所谓的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证据的标准、举证责任负担理论的基础性学说是什么,等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对基本理论或原理认识的不统一,其结果很可能导致立法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该规定的性质是司法解释,但从其反映的内容上看无疑具有立法的性质)中的有关内容为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注脚。其次,对民事诉讼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去区分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诉讼原理或诉讼规律,还是受社会环境的其他因素的影响,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且哪一个是主要的症结。没有这样的一种区分,其结果是可能在解决问题时针对性不强,无法对症下药,问题得不到真正的解决,甚至还会引起新的问题产生。比如,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的表现,那么,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制度不科学,还是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在起主导作用,在理论上认识就不大一致。如用以调节级别管辖制度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其设立是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某些特别情况的案件的有效审理的需要,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为了使得案件的终审不出本地区的法院,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管辖权转移制度,这样的问题,是属于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社会其他因素导致而产生的问题,理论上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对问题产生的症结如果分析错误并以此引导立法的话,背离诉讼原理或诉讼规律的制度就有可能产生。 与知识积累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改运作的问题。在传统上,我们法律的修改通常会成立一个修改小组来负责法律的修改工作,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则比较注重借助成员个体的力量:修改的内容按章节划分,交给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执笔修改,之后再交到小组上讨论。而在此之前,比较少的注意对修改的问题作整体上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问题往往也事先未进行比较充分的讨论,而是在初稿形成后再进行争论。笔者认为,在目前学术界知识积累还不是特别充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发挥集体的力量,就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达成相对统一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作出一个修改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总体规划。在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充分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对争论比较多的一些问题,应当通过一些具体的手段,比如开听证会来对社会实际情况做认真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研究,由此得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结论。附带的一个问题是,传统上学者在立法上尴尬的地位与作用应当有所改变,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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