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从俄罗斯刑事再审程序谈起论文.docVIP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从俄罗斯刑事再审程序谈起论文.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从俄罗斯刑事再审程序谈起论文.doc

  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从俄罗斯刑事再审程序谈起论文 ..毕业 一、苏俄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现状 (一)《苏俄刑事诉讼法典》1对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影响 中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一般认为,我国再审程序的有关概念大都是从苏俄刑事诉讼法中照搬来的。确实,1960年《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6编第30章“监督审的诉讼程序”不仅在名称上,而且在程序上也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的程序规定如出一辙,如该法第371条规定..毕业,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裁决的监督审诉讼程序只能由检察长、法院院长以及他们的副职提起,但是,《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监督审诉讼程序只是其刑事再审程序中的一部分,其第6编第31章“根据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案件”则构成了其刑事再审制度的另一部分。2很明显,我国粗放式的刑事立法模式并没有吸收后一程序,这样的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中的侦查程序是分为侦查和调查3两种模式的,而我们对后者同样未予参考和借鉴,时至今日,在以缓解社会矛盾与节约司法资源为目的所进行的包括刑事和解运动在内的程序分流改革中,我们发现,这种在审判阶段适用一般审理程序,而在审前阶段适用简易侦查方式的所谓“调查程序”,对刑事案件有着很好的分流作用,并且,相比通常在审判阶段对案件适用特别程序或简易程序、以及在审前阶段直接由侦查主体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作终止诉讼的处理、并施以非刑罚处分的分流方式,“调查程序”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4因此我们看到,《苏俄刑事诉讼法典》对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影响不可谓不深刻,但却并不全面。 其实,对于众多中国学者们从现代刑事程序理论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中国“再审不具有诉讼的基本特征,……不具备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5的批评,以及认为我国再审程序“应遵循‘控审分离’、‘不告不理’、‘裁判者中立’的现代诉讼原则”6的建议,如果我们对照1960年《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就会发现,形成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真正原因,是移植苏联刑事诉讼法的结果,而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中不符合诉讼原则的法律规定,都可以在那里溯源。因此,笔者认为,陈兴良教授关于“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7的主张,对我国刑诉法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再审程序,也同样必要,个中问题,笔者将在下文展开论述。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提及,那就是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把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等同于再审程序,从上面的论述看来,是有其逻辑基础的。 (二)以《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为视角下的中国刑事再审程序 苏联解体后,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5编“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的再审”仍分为两章—第48章“监督审的诉讼程序”和第49章“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表面看来,新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因保留“监督审”这一称谓而与我国再审程序在名称形式上保持了一致,但在实质上,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首先,俄罗斯监督审诉讼程序原则上是一种为保障法院裁判合法、有据和公正而进行的有利于被判刑人或被宣告无罪的人的再审程序;8其次,俄罗斯监督审诉讼程序中“监督”二字的含义,除了表现在上级法院根据原刑事案件材料对作出生效裁判的下级法院的监督上,还在于其具有“检查”性质的程序设计,即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抗诉),区别于上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判刑人、被宣告无罪的人、他们的辩护人或法定代理人、被害人、他的代理人以及检察长所提起的申诉(抗诉)只是再审程序开始的理由,之后必须由监督审法院的法官对申诉(抗诉)进行审前检查,而且,这种检查是一种不局限于申诉(抗诉)范围的全面审查,其裁判结果的类型非常广泛;再次,该程序具有法律审的特点,法庭审理根据书面的案件材料,不进行法庭调查,不允许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任何补充材料。 因此,不难看出,这种“监督”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监督”不可同日而语,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监督”强调的是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以追求实体真实或纠错为名,对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的被告人行使的一种凌驾于诉讼参与人之上的特别监督权力。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审判监督”即“对本院或下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的说法,并不能深刻反映我国再审程序的本质特点,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析,需要我们关注的不是再审的审理程序,而是它的启动程序。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再审的提起程序……总的特点是特别慎重、特别严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个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人民法院。”9的观点是粗浅且错误的,笔者认为,中国再审的启动程序,归纳起来主要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