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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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论文.doc

  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论文 .freelar Esmein,1849—1913)在大会所作的报告:《比较法与法学教育》(载《大会会议记录与资料》第1册,第445—454页)开始,逐渐引起各国重视的。 但是.freelvirs,451—450B.C.)所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柏拉图(428/7-348/7B.C.)的《法律论》,亚里士多德(384-322B.C.)的《政治学》。这类观点见诸:胡格(Hug)的著名论文《比较法的历史》(载《美国哈佛法学评论》第45期1932年)、法国勒内·达维德(R.David)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1982年版,漆竹生译,第7页)、联邦德国茨威格特和克茨(K.Z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27—1910)22翻译的《国际公法》(沃顿pf ums Recht),直到当代的新自然法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Dan的关于大陆法系的论著也已经被介绍到中国。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中国的法学教授、研究生和大学毕业生陆续到欧美、澳、日本各国的大学和研究机构进行讲学研究,另一方面外国法学界人士到中国进行访问,和中国法学界、法律学院合办了法律教育讲座,举办了各种学术讨论会。这一切对于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比较法的发展是当代发展中国家的迫切需要。但是要求人们普遍地清楚地认识比较法的价值,把它作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实现改革与开放政策的一个有效工具,把它作为法律科学的独立学科,进行深入的探讨,并且在各法律系本科开设比较法课程,在实际工作中有计划地、正确地运用这一工具,在理论上对比较法学的方法论及其发展的问题取得进一步的认识,这一切尚有待中国法学工作者们作出更大的共同努力。 五、展望:中国比较法研究面临的新课题 这里,我们提出比较法在中国发展中面临的若干迫切的问题,以供共同探讨。 (一)对待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态度问题 比较法的历史表明,对待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特定的法律不进行具体分析,有所区别,一揽子采取完全敌对或者蔑视的态度,不仅不利于日益密切的国际关系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不符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且可能导致自我封锁,不利于本国的社会发展;另一方面,如果不加区别盲从或完全赞同也是不正确的;如果甚至盲目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不顾本国国情,势必导致失败。因此在对待作为研究对象的别国法律,特别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时,必须保持科学的客观的态度,避免民族沙文主义,同时防止盲从。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中国特定的国情,在对待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对待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时,是否应当无条件地否定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度,而无条件地赞赏或仿效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法律制度,这是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根据笔者的不成熟的看法,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同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从总体上考察,确然属于两个不同的历史范畴,属于不同的社会阶段,因此在某些带根本性的阶级性的法律制度上彼此是不可能取代或者趋同的,但是某些法律制度特别是法律技术、程序,在不存在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本质的规定性与排他性内涵的情况下,各国可能取得共识,相互借鉴或吸收,“去粗取精”,经过改造是可能加以利用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法律制度是特定时期人民群众在艰苦斗争中赢得的胜利果实,并不是资产阶级本身或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相反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创建的历史成就,尽管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可能强行据为己有,排斥其他阶级共享,从而加入其阶级特性和独占性,但原来它毕竟是人类法律文化的共同遗产。因此,在比较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制时,必须采取历史辩证法的观点,进行科学的具体分析,恢复其历史地位,辨别其功能和社会效果。在评价借鉴或引进外国法制的问题上,必须在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全面的综合的考察,一切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促进国家富强和本国国情的实际的角度出发。 “法律是一门科学,有自身的体系,左右、上下,特别是与宪法不能抵触,立法要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对外国的经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对我国历史的经验,都要参考、借鉴。但是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其中对当前立法工作有益的好的东西,吸取精华,抛弃糟粕。”29这是我国立法的指针,也是我们在进行比较法研究中必须首先端正的基本态度。 (二)比较法的对象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比较法研究中,一般地是以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为其对象,即甲国的法规与乙国的法规(N′:N″)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法律规范或法律规定诚然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上法律规范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E)和社会效益(R),与法律规定未必是一致的。而且法律的实施,同人民对法律、法院等等的态度,即各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以及执法机构的效能等等都有密切的关系。这一切在比较法的研究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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