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基础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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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1、我某公司出口商品一批共1 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 000美元CIF××港。客户现要求改报FOBC5上海价。经查该商品总重量为1 200公吨,总体积1 100立方米,海运运费按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港口附加费率为15%;原报价保险金额按CIF价另加成10%,保险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试求该商品的FOB C5上海价。FOBC5=1812.4/(1-5%)=1907.79美元。 2、某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3)某公司出口200箱可收回多少外汇? 答:(1)已知公式:CFR=CIF-保险费 则:CFR=132.6-132.62%=129.95(港元) (2)根据上式结果,可利用: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求CFR得含佣价。 则:CFRC5%=CFR/(1-佣金率)=129.95/(1-5%)=136.79(港元) (3)应付的总用金额为: 总佣金额=(含佣价-净价)×数量=(136.79-129.95)×200=1368(港元) (4)可收回的外汇=CFR × 数量=129.95×200=25990(港元) 答:本业务中CFRC5%香港价为129.95港元;出口200箱商品应付给客户的总佣金额为1368港元;出口200箱可收回的外汇为25990港元。 案例分析 1.我C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公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问题:(1)合同是否成立? (2)我方有无失误?请说明理由。 (2)我方失误。具体有二: ①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 ②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2.某货轮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蔓延至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扑灭,但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往附近港口修理,然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有:(1)800箱货被火烧毁;(2)300箱货由于灌水被水浸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佣拖船支出的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费及船长.船员工资.给养开支。请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并述理由。 答:(1)(3)是单独海损。(2分)(2)(4)(5)是共同海损。 因为(1)(3)是由火灾直接造成的。 (2)(4)(5)是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措施人为造成的。 3. 我某公司与一日商按CIFC3东京条件成交猪肉罐头1万箱,总金额50万美元,合同规定总金额的50%以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其余50% 以D/A见票后30天付款。事后对方开来金额为25万美元的信用证,规定凭受益人开立的不超过本证规定金额的即期汇票,随附1万箱猪肉罐头之全套单据付款,并在证内申明:“我们被告知,发票总金额的50% 将以托收方式付款。”我方凭证装运出口交单,如期结回信用证项下的25万美元,其余25万美元亦按照来证申明制妥汇票通过银行光票托收。事隔一个多月,忽接银行通知,进口人倒闭.失踪。由于这项托收是根据信用证申明所办,属“证下托收”。 问题:开证行是否应保证付款?该公司是否有失误之处?经验教训又是什么? 答:开证行不保证付款。因为损失是因我方选择支付方式不妥造成的。 我方失误之处在于,我方使用了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做法,但来证金额只有总金额的50%,而要提交总金额100%的全套单据,这就是说,我方必须按合同交足1万箱罐头,而货款只有50%的保证。 我方的教训是,如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做法时要注意: (1)托收部分不能用D/A方式,只能用D/P方式; (2)全套单据应随附于托收下的汇票,信用证部分凭支票付款; (3)在合同和信用证内,均应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交单”的条款。 4.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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