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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问答(68页)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87号;2000年11月16日)红字发票如何处理?我们认为,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在对方或双方已作账处理的情况下,销货方拿不到购货方的发票联、抵扣联或证明单,主要问题在于销货方能否拿出有效的措施牵制对方。如果销货方确定购货方已经支付了购货款,并已作账处理,那么,购货方提出退货时,销货方理所当然地应向购货方索取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证明单),否则,销货方有理由暂不退购货方已支付的那笔货款。如果购货方货款未付货已收并已作账处理,销货方就不能直接制约对方的行为。所以,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最好有专门的约定事项,以免对方推脱责任,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销货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并作相应的红字记账。会计还要调整和驳回由退货引起的有关对应科目。值得注意的是,退货必须验收入库,以确保账、物、证一致。如何识别新版假发票 日前地税福田征管分局在查处税务案件时,收缴了一批面额为100元的假新版发票。税务部门提醒纳税户特别是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指引鉴别发票的真伪,发现有违法、违规使用发票或兜售假发票可疑情况的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据介绍,伪造的新版发票与真发票对比看,有以下几点差别: 1、假发票底色较真发票浅,且网纹不清,真发票底色为浅蓝色,采用发票专用纸印制; 2、假发票右上角的椭圆形花边图案没有温变功能,中间套印的“地税”二字模糊不清,底色为“浅红色”而不是“紫色”; 3、发票号码虽然也是9位,但字体不同,且用手触摸没有凹凸感; 4、纸张的厚度不同,假发票纸张较薄。 (深圳特区报)
? 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鉴别?时下一些不法之徒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手法虽然隐蔽,但并非天衣无缝,总会露出蛛丝马迹。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疑点,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再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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