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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论文关键词:外国证据制度 历史沿革 自由心证 论文摘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不断取得胜利,欧洲各国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民支建筑领域也相应发生了变革。在诉讼制度方面,以辩论式诉讼制度否定了封建社会的纠问主义诉讼制度;在证据制度方面,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原则的是法国的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1808年法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自由心证制度作出详尽的规定:“法律不要求陪审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 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里发生了什么印象。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当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由某各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个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做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吗?’”这被认为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古典公式。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看来,法定证据制度将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不是赋予法官,而是赋予法律,法官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对证据所作的各种规定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其结果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真实,而难以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而只有采用自由心证制度才能为法官提供有利条件,使其有最大可能查明案情,公正地处理案件。因此,概括地讲,自由心证制度的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二是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 二、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以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资产阶级改革封建证据制度的时代要求。并且,在政治上适应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首先,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它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刑讯逼供和封建等级特权,宣扬人道主义、人权主义,并依此原则改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次,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代替法定证据制度,使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并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序的尊重,这无疑是证据制度史上的一大进步;再次,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对于法官、陪审官来讲,也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获得解放,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从而为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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