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演变.docxVIP

论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演变.docx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演变

论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演变  [论文摘要]在我国传统刑事立法中,“亲亲相隐”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将儒家的伦理精神在刑事立法中充分体现出来,在我国古代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亲亲相隐”制度在唐代已经构成了一个完备的形式规范体系,对我国现代刑事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文章通过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含义以及唐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该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的作用,指出了该制度在当代刑事立法中可以适当引入和创设的设想,希望对我国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贡献。  [论文关键词]唐代 “亲亲相隐” 刑事立法  引言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变迁中深具代表性,该制度不但充分体现出了传统儒家伦理思想的法律精神,而且经过历史的不断洗礼在进步着,这对于我国现代刑事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该制度产生于西周,正式以法典形式出现是在西汉,在唐代时发展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在刑事立法中的研究进行研究可以让我们吸收到古代刑法的思想精华,体会到该制度中所渗透的儒家法律思想,对于该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唐代“亲亲相隐”制度概述  (一)“亲亲相隐”的基本含义  在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儒家伦理原则和刑事法律制度,又被称为容隐制度。在《法学词典》中对“亲亲相隐”的解释是:“亲亲相隐”也可以理解为是亲属之间相互容隐,可以对彼此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具体而言,就是说对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以不进行法律追究的一项法律规定。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亲属犯罪行为进行互相隐瞒,不告发,不作证的行为,依法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从轻处罚;二是对于控告亲属犯罪的行为要给予处罚,换言之就是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的行为是一项法定义务;三是“亲亲相隐”制度的适用不包括特定犯罪行为,例如谋反、谋逆、谋大逆等重大犯罪行为。我国古代各个朝代曾经将“亲亲相隐”制度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将容隐的范围规定为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对于谋反、谋逆、谋大逆等重大危害封建统治者以外的犯罪行为,都要进行互相隐瞒和包庇,不能将其罪行告发,如果有告发的行为则将其视为不孝不亲和伤情败法的行为,同样是要对其进行惩罚的。  (二)唐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情况  “亲亲相隐”制度在唐代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唐律》中,对容隐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例如“同居”的人之间也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对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的详细规定在《唐律疏议》中可以看到:“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妻,有罪相为隐; 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很显然在《唐律疏议》中将原先互相隐瞒犯罪行为限于亲属之间的范围扩大到了祖父母与孙、父母与子、夫妻、兄弟之间,甚至一切同居者之间。这些相关规定都使得国家权力不能侵入亲情伦理之中,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顺利实施,在《唐律》中又制定了十多条的相关规定。  《唐律》中涉及“亲属相容隐”的规定被宋《宋刑统》、金《泰和律》、元《大元通制》、明《大明律》和清《大清律例》所传承和完善。在《宋刑统》的“名例”中出现了“有罪相容隐”的规定。在金《泰和律》的“名例律”中有关于“同居相为隐”的相关条文: “诸同居,大功以上亲,及婚姻之家,有罪相为容隐。”在《元史·刑法志》也有记录: “诸子证其父,奴讦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明代的法律在沿袭唐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同时对其又加以改变,在《明律》中规定: “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从这个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明律》把“相隐”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妻之父母与女婿。  二、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的作用  唐代“亲亲相隐”制度经过历朝历代的演变和发展,到了现代对于我国刑事立法依然产生着影响。我国刑法在看待刑法作用的时候,秉承着古代刑法中“以刑去刑”的观念,依然将刑法的最主要作用看做是打击犯罪。例如在我国《刑法》第二条中明确将刑法的任务规定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但是本文认为不应将刑法的作用仅仅看做是惩治犯罪这种强制性的作用,还应该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一系列深层次的作用。而唐代 “亲亲相隐”制度正符合刑法的这一系列深层次的作用,同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更加予以关注。在现代所倡导的法律精神中,刑法保护人权的作用正逐渐替代刑法惩治犯罪的作用,所以抛弃古代刑法中的“重刑主义”,对其中涉及人权的法律思想以及制度进行适度研究是很有意义的。  三、唐代“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的构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