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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之思考
论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之思考 论文摘要 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存在诸如体制机制等客观方面的原因,适当借助或引入“第三方”等社会力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应以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街道社区检察室为载体,积极构建借助“第三方”力量的工作平台和人选库,并明确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程序与方法。 论文关键词 涉检信访 第三方 检察室 从近年来的涉检信访看,无论是量的递增,还是质的激化上,都深刻反映出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并预示着检察机关维稳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与长期性。本文拟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创新工作,就借或引入“第三者”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有益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一、关于“第三方”的含义、由来及其范围 所谓“第三方”,是指两个具有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该“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一定联系的,也可以是独立两个主体之外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它不同于法律上的“第三方”。法律上的“第三方”一般称作“第三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之外的、在法律关系或法律诉讼关系中与标的或诉讼有关的第三人。从我国的现状看,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和力量还处于成长之中,借助“第三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探索才刚刚起步。但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各类专业化调解组织和民间“老娘舅”、“和事佬”等“第三方”调解力量其作用尚可充分挖掘和发挥。 在涉检信访工作中,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所要借助或引入的“第三方”力量,其范围可界定为:能够为检察机关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各种服务或便利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其他社会成员和信访者的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等。 二、涉检信访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问题与不足 从目前看,检察机关在处理涉检信访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既有思想等主观方面的,也有体制机制等客观方面的,主要是: (一)创新意识不强,疲于被动应付 信访工作历来奉行“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原则,即信访件内容涉及哪个单位或部门的,就由哪个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其原本是为了增强有关单位或部门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以便切实把各种社会矛盾或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然而,在检察工作实践中,由于有的涉检信访承办人员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不够全面,且缺乏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及时的观念更新,致使这一原则成了束缚自我的“绳索”和因循守旧的“规矩”,总想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优势,凭借自身的信访热情和工作“蛮”劲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但却缺乏工作上的主导性和协调性,方法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息诉方法有限,协调缺乏权威 涉检信访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成效如何,其唯一的衡量标准是“案结事了”。然而,一方面,与民事调解、司法调解等社会调解体系相比较,涉检信访工作中的调解与息诉方法十分有限,渠道比较狭窄,且不善于借助或引入“第三方”等社会力量或一切可供利用的社会资源来开展涉检信访工作,因此,虽然有一部分涉检信访案件通过控申部门与有关责任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得到了矛盾化解和息诉处置,但也有部分具有一定难度的案件则成了息诉不了的涉检信访积案;另一方面,控申部门在涉检信访工作的地位虽举足轻重,但由于“谁办理、谁负责”的首办责任制尚缺乏严格意义上的监督机制,控申部门在主持协调各方开展矛盾化解和息诉工作则往往举步维艰,“案结事了”的过程相对漫长。 (三)权责不尽合理,“防火”意识缺乏 就检察机关而言,只有始终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可能发生置于各项检察工作的首位,将矛盾纠纷发生后的化解工作置于其后,注重从工作的源头上把好方向定好位,用好政策执好法,积极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才能有效降低涉检信访率。但是,由于现行体制上存在着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维稳职能不够明确,以及职权行使与责任追究配套机制不尽合理、完善之处,因此,有些单位或部门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中,往往有“重对上负责,轻对下负责”、“重自身工作,轻信访工作”等现象,并在面对自身工作运行中可以发生社会矛盾纠纷时,不能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考虑,很好地解决“为谁而做”、“该怎么做”和“该做什么”等关键问题,因而一定程度上诱发或激化了社会矛盾纠纷,从而增加了涉检信访率。 三、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涉检信访社会矛盾纠纷的路径及方法 (一)借助“第三方”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可行性 应当看到,信访工作采取的“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原则虽然具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并非“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就一定抱得好,因为抱“孩子”首先要考虑的是把“孩子”抱好、抱健康。基于不同的人抱“孩子”的手感姿势可能存在差异,可否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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