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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休谟正义观之我见
论休谟正义观之我见 论文摘要 正义问题备受探讨而又异常深邃,不仅在哲学领域频繁出现,其也是伦理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核心问题,从来都被学者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不胜枚举的哲人、政治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等都曾从自己的视野对于“正义”二字给出了独到的见解。在这些对于正义真谛孜孜以求的哲学家中,有一个人是不可以不被提及的——大卫·休谟因其对于正义理论独树一帜的见解以及其著名的怀疑论为人所熟知。 论文关键词 人性 自私 正义 一、休谟简介 休谟全名为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其不仅仅因其系统化、理论体系化的世界观闻名世界,也因为其在哲学界闻名遐迩的“休谟问题”被后世所牢记,其思想上承了康德的哲学,下启了边沁等功利主义哲学、法学领域的探索,后世诸多哲学、伦理学、法学家的身上或多或少有着休谟及其理论的身影。 休谟所生活的年代可以说是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期,在思想上、学术界领域也是出于蓬勃发展的。后随着“光荣革命”事件的发生,资产阶级取代了封建阶级掌握了国家实体政权,创立出了君主立宪的政体。英国资产阶级的革命使人们不复经历颠沛流离、惴惴不安,而是迎来了稳定发展,安居乐业的一段时期。休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创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论述了自己独到的正义思想。 二、休谟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休谟开卷立论式地首先论述了这么一个普遍存在于哲学界的问题:“在这些主题上笼罩着程度如此严重的混乱......甚至几乎每一单个体系的部分与部分之间”。这里休谟表达了对于在道德领域研究现状的不满与担忧,正好像是呈现出这么一种情况:哲学家们争论不休,总是尝试着以各自的体系去吃掉别人的理论体系,结果一无所获。于是休谟尝试借鉴于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推及至研究哲学的领域,试着以经验为依据,用以对于人性本质的探究。具体来说,休谟多以观察、推理、实验性的方法进行研究,这也主要是近代自然科学领域通常的做法。 三、休谟对于善的理解以及对于善的分类 休谟在《人性论》中开篇立论式叙述其正义观:正义属于一种德,其并非是自然而然的,而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认为措施或设计。在这句话中藏有如下几种含义。首先在“德”这一大的范围之下,包含着正义。其次正义是一种人性化的设计,并非天然产生的。最后这种人性化的设计的目标在于为了应付人们自身的特殊需要。休谟对于正义如此这般的论述似乎完全不同于之前伦理学家、神学家、自然法学家们正义观的定性认识。想要对于休谟的正义观有全方位的把握,我们就必须首先明白休谟所说的“德”的性质,以及其对于德的两种分类——自然之德、人为之德的定义。简单的概括,即手段为善加上目的为善才能表现出对于德的尊重,达到德。休谟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达到德的方式,接着论述了一条关于“德”的原理: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那么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是善的。根据休谟的这条原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数重含义:因为存在着手段(行为),动机这两个在欲达到“德”之尊重时要处理的变量,则我们分别来看。第一重含义:当行为为恶、动机为恶。这毫无疑问不是善(诸如意图犯罪,同时犯下罪行)。第二重含义:当行为为恶、动机为善。这也不是善(诸如出租车司机带孕妇闯红灯),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出于善良的动机,这时候在社会舆论层面可能会呼吁取消责备,给予尊重。第三重含义:当行为为善、动机丧失或是出于功利性的目的时,在休谟看来依然不是对于德的尊重。(出于自身功利性目标去做些好事,意图获得物质性的回报等等)。第四重含义:当行为为善、动机为某种道德感或是出于道义论层面的义务感时,在休谟的理解上仍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的“德”。这时可以理解成为一种自我性的满足。第五重含义:当手段为善、动机为单纯地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这时才是休谟意义上的善(德)。我们注意到相比于行为层面的注重,休谟的论述花了更大的篇幅在动机层面。正如他自己说道那样:任何行为都只是因为它是发生于一个善良的动机,才能是善良的,并且这个善良的动机必然是先于对于德行的尊重,这两者不是一回事情。 休谟眼中的那种单纯地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首先休谟认为不会是利己心,因为当每个人都抱有利己心开始活动,而不加约束之说,从经验层面来看(休谟的论证多以经验、推理、实证的态度展开),就会成为非义和暴行的源泉,若人们不能矫正这种欲望,就不能改正恶行,于是想要达到“德”就会变得无比艰难。其次这种动机也不会是对于公益的尊重之心,这是因为公益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其太疏远、太崇高,无法期待其能影响一般人们,以致于每个人都拥有如此动机。同时公益的作用在面对非公开的,大众无涉的事件之时,效用相对整体社会来说较小。再次这种动机也不是普遍的爱(即在休谟的眼中,所谓博爱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在预设的条件之下,无法将动机归咎于博爱)这就必须了解到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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