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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制度若干问题讨论
行政证据制度若干问题讨论
【论文关键词】:行政证据;行政诉讼证据;特权证据 【论文摘要】:文章从行政证据的涵义入手,并对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及其它相关证据予以比较,认为二者在证据范围界线,收集的主体,证据证明标准,证据运用上存在一些不同,最后,文章介绍了英美国家的保密特权制度,认为我国应在行政证据之中予以借鉴,但也应严格限制其负面后果。 贯穿于美国的程序公正原则的一条主线就是:与其把民主的制度用专制的程序来实施,还不如以民主的程序来实施专制的制度。此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而我国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曾经一味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已经有所改观,然而,真正在落实一些具体制度时,如在我国的行政证据制度中,这种观念却又会突然迸发出来,影响行政程序制度的真正落实。 ??? 一、行政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证据制度是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所谓的法律程序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行政证据在行政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它是行政主体赖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也是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前提所在,目前已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在其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证据制度。 那么,何谓行政证据制度呢? 对此,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各学者也是见仁见智,应松年老师在他的《比较行政程序法》一书中,综合各国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证据的相关规定,认为广义的行政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排除的、一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材料。狭义的行政证据是指定案证据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证据是在行政程序中,由行政主体、相对人、代理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的具有法定形式,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行政主体查证属实的一切事实。还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可见,行政证据是与行政程序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概念,这是这几组概念的共同点。 二、行政证据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比较 目前,在行政法方面,我国对证据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证据中,而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二者在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上也是相同的,因而行政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交叉的情况,那么它们二者又有那些不同呢,私以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二者证据范围界线不同。行政证据存在于行政程序中,而行政诉讼证据存在于行政诉讼之中。当然二者也会在某些时候相互重合,即当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诉讼领域时,行政证据也会相应地进入行政诉讼中,从而与行政诉讼证据达成统一。但毕竟,行政程序中是直接运用行政证据,而行政诉讼证据中却要对这个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进行审查,二者还是不同一的。 第二,二者收集的主体不同。行政证据一般由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所收集,他们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进行证据的收集,而行政诉讼方面,这些证据必须经过在行政诉讼中提交法院,才是行政诉讼证据。并且,行政机关在此丧失了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法院有收集证据的权力,即在行政程序终结之后,进入行政诉讼后由法院收集证据且予以审查。 第三,二者的证据证明标准不同。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应是以证据为载体的客观真实标准,既不是纯粹的客观真实,也不是纯粹的证据事实,这是行政程序证明标准区别于诉讼证明标准之处,而诉讼证明标准只能是证据事实。只有在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了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等程序权利后,行政机关仍具有最低限度的合理证据来证明事实,则行政机关才算实现了证明标准。 第四,证据运用上的差别。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未或不为一定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在行政程序中,法院对于行政证据的运用是第一次运用,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运用的目的却是为了审查行政机关的运用是否正当,属于二次运用。 第五,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要尊重行政证据制度。如果行政诉讼证据制度随意变更行政证据制度,就会让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这样的话,所谓的行政证据制度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不能变更行政证据制度,确保行政程序的合理合法维持。 (二)行政证据与民事、刑事证据的不同 行政证据与民事、刑事证据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联系,例如它们逗具有证据所特有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等特点。然而他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主要源于各自所在的领域,因为主体双方的对等或不对等的关系,制裁的强度不同,从而使得行政证据制度与其他民事刑事证据存在很大差别。 三、我国行政证据制度的内容设计 行政证据与其他证据的不同,便于我们更好的设计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证据,而其中,文章着重探讨保密原则与行政证据的协调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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