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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若干问题探索
行政审判若干问题探索 行政审判历经十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回首十余年行政审判的历史,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出台为契机,认真总结过去,展望未来,进一步促进行政审判的发展和完善,对实现依法治国基本目标,建设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行政审判发展的历史机遇和行政审判原则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确立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之后,尤其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十五年来,行政审判作为与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相并列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殷切关怀和热情勉励下,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能,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行政审判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载入宪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行政审判承担了新的更为繁重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强;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在此情形下,行政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面对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表现:行政审判的实际地位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位不相符合,行政审判不受重视的情况依然严重;行政审判体制不能适应行政审判的需要,无法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保护不够充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尚待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方式等方面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规范和统一;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受到来自人民法院自身以及其它机关的非法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审判法官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依然存在。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行政审判制度,规范行政审判活动,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优化行政审判内外部环境,确保行政审判工作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公正、高效地完成司法审查的宪法使命。 行政审判工作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审判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准则。行政审判原则对确立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客观公正地做出行政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结我国行政审判实践,行政审判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性审查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统一原则。合法性审查是行政审判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与此同时,作为诉讼制度,行政审判必须要注重解决纠纷,平息社会矛盾,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行政审判既要发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又要充分考虑及时、公正、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要坚决克服单纯合法性审查,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某一点违法,简单一撤了之的错误作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利于解决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该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审判必须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行政审判强调对个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行政审判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和国家大局、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充分考虑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审判过程中,遇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 -依法审判与司法便民相统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照法定审判程序,公开、公正、高效地裁决行政案件。同时,要积极探索行政案件简易审程序,在立案、审查、庭审、裁判、送达等各个环节充分体现方便老百姓的思想宗旨。要坚决克服机械执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的错误作法,要从方便当事人、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全面、准确地适用相关程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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