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双重征税(二)(129页).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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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双重征税(二)(129页)

第三章 国际双重征税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第一节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双重征税是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主体或不同纳税主体的同一征税对象或属同一税源的不同征税对象进行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征税 税制性双重征税(Tax-systematic Double Taxation)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于同一跨国纳税主体的同一征税对象,或者对不同跨国纳税主体的属于同一税源的不同征税对象进行重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例1: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分公司B,B公司构成乙国的常设机构,为非居民纳税人。B公司的营业利润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而A公司在甲国缴纳所得税时要将B公司的营业利润计算在内,这样B公司的营业利润就在甲国和乙国被征收了两次税。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例2: 作为甲国居民纳税人的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B公司构成乙国的居民纳税人。B公司的所得要在乙国缴纳所得税,之后A公司可从B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分配到股息。A公司收取的股息在甲国也要纳税。因此, 公司的这笔所得也要在甲国和乙国被征两次税。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 类型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同一或类似种类的税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economic double taxation),国际重叠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属于不同纳税人的来源于同一税源的课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税 区别 纳税人不同 税种可能不同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各国所得税法的普及化以及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激烈冲突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传统所得税税制的特点:公司与股东要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影响 经济层面的负作用 造成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税收负担,不利于资金的国际间的流动和运用 阻碍商品、劳务、资金、技术的国际间的流动,不利于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 制约着国际性的专业化分工和落后国家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开发,从而不利于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与国间的负作用 税负不平的负作用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处理方式 单边方式 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等 双边方式 协调各种所得的概念及其来源地标准的差别 为解决对某些所得的分类和征税,制定一个共同的方法 将某几项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完全由缔约国某一方独享,或者在双方都不愿放弃全部权限时,双方分享税收收入 多边方式 丹麦、荷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签订的、于1983年12月29日生效的北欧五国多边税收协定 第二节 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对自然人居民双重身份冲突的协调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由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对法人居民双重身份冲突的协调 缔约双方在协定中事先确定一种解决此类冲突应依据的标准 如果两个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发生冲突,即同一法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则应根据法人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决定由哪个国家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签订双边性的国际协定,规定在发生冲突时,由缔约国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所涉法人居民的身份归属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对跨国合伙企业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对于在缔约国一方设立并具有独立纳税主体资格,但依缔约国另一方税法识别不具备纳税主体的合伙企业,缔约双方可以在协定中对于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的所得作出特别的规定,赋予其享受协定规定待遇的主体地位。 同时,缔约双方也可以在协定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对于合伙企业支付给合伙人的所得或报酬发生识别冲突的问题,应以该合伙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一方的税法识别为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对从事国际海运的跨国法人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对国际运输经营所得的税收管辖权 按国际运输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运输工具的母港、经营者的居民国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国际税收管辖权 对处于公海的国际运输工具的管辖权 按国籍(船籍)标准、承租经营者的居民国顺序认定 对国际运输工具的财产使用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运输工具本身作为财产本身的征税权 仅仅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标准 实例演示 如果在中国港有一条由日本居民经营的船舶,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上,该船的船籍又属中国。那么,应由哪国行使税收管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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