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7年3月9日版)解析.docVIP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7年3月9日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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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7年3月9日版)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备注 19001 省卫计委 (医政医管处)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三级综合医院及二级以上专科医院、省直医疗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3〕26号)附件(一)下放省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衔接机关:省卫生行政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原目录内项目 省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企业 原目录内项目 项目 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备注 19002 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 血站设置及执业许可 血站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事业单位 原目录内项目 血站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事业单位 原目录内项目 19003 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 单采血浆许可 无 行政许可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和采集血浆的区域规划,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五条:“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单采血浆站只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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