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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3年版)
为加强鼻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鼻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为在鼻内镜下进行的有创操作,包括鼻内镜下鼻腔鼻窦手术、鼻内镜下颅底相关手术及鼻眼相关疾病手术等。不包括鼻内镜下的无创性检查操作。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医疗机构设有耳鼻咽喉科。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有满足鼻科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鼻科内镜诊疗技术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鼻科内镜诊疗相关的麻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4.设有影像科、检验科等医技科室,满足鼻科相关疾病的诊疗需要。
(三)有经过鼻科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有鼻科病房开放床位,近5年累计完成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附件2)不少于500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有联合开展鼻颅底相关诊疗技术的能力,具备进行血管造影及栓塞操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5年以上耳鼻喉科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鼻科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3)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鼻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副主任医师应在有资质的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例。累计完成鼻内镜诊疗不少于10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工作。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三级医院从事鼻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含独立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例。
(3)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经过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耳鼻喉科疾病诊疗规范、鼻科内镜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开展由具有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医师担任。术前应当确定手术方案和预防并发症的措施,术后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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