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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 ◆产业扶持。第四十五条有三款:原则要求、产品用品、老年住宅。民间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评估和补贴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的核心制度之一。?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是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或者享受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具体程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厅、卫计委有文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根据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给予相应社会养老服务补贴。注意比原来 的范围扩大了。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 对老年地产的扶持政策 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基础设施费配套减免 许可的机构给予相应补贴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 ?●[财政专项]第三十七条是对总则第五条第二款的回应。第三十八条(购买服务制度)、第三十九条是对前一条的展开。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资金。 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养老服务资金应当向农村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地区倾斜。新的提法。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各类养老机构: 1、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3、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其捐赠,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税费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营利性养老机构: 取得的养老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政府性基金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 ★税费优惠政策--收费政策 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免缴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 ?●[医养衔接]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资源融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 ? 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业务协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和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上门巡诊、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诊疗保健等服务。 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将其认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 ?本章规定了养老服务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是对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服务标准]第四十六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服务质量监管]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具体形式之一:质量评估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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