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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1348-201400详解
BSZN-1348-2014/0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审批办事指南
2014-××-××发布 2014-××-××实施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代码:1348)
分项名称:新办
依申请变更
增项
延续
依申请注销
补证
三、办理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50 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
可。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
(二)审批内容
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新申请、变更申请、增项申请、延续申请、
注销申请。
(三)法律效力
1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本市从
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承担:
1.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四)审批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
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包括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注册资金5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 万元以上;
(3)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5)有不少于20 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具体人员要求详见安监总
安健〔2012〕88 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附录3-1)
(经培训是指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所进行的职业
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等培训);
(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
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 年以上工作经验(申报业务具体详见安监总
安健〔2012〕88 号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附录3-2);
(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符合《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
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 号)。(详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附录3-1)。
2
2.不予批准条件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条件
(1)单位名称变更的
1)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2)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变更后的事业法
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能够证明变更事项。
(2)注册地址变更的
1)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2)机构编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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