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工资政策及执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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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工资政策及执行标准

相关工资政策及执行标准 1、固定工资:执行淮北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人,按540元÷制度工作日(20.83)×月度实际出勤班数支付,但最多不超过当月实际制定工作日。与固定工资有关的工资待遇同步执行。 2、年功工资:按职工应享受年功工资月标准÷月平均制度工作日(21.75天)×职工月度实际出勤班数支付,但最多不超过当月实际制度工作日。工龄的计算方法:当前工作年度-参加工作年度+1;工作前下放农村、参军的年限按周年记入工龄。年功工资标准为: ⑴工龄1~10年的,年功津贴标准4元/年; ⑵工龄11~20年的,年功津贴标准8元/年; ⑶工龄21~30年的,年功津贴标准12元/年; ⑷工龄31年及以上的,年功津贴标准16元/年。 3、法定带薪休假工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待遇标准执行。具体办法详见《 煤矿2009年职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 4、井下津贴,①执行范围:在岗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井下工作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的科区管技人员,且从事井下日工作满四小时以上。 ②执行标准:井下采掘工25元/班,井下辅助工15元/班。 5、夜班津贴:①采掘及井下辅助单位,采掘工按10元/工、井下辅助工按8元/工的标准执行,但最高月度支付一般不超过15个。 管技人员在夜班时间内,下井带班满4个小时及以上的,执行井下辅助工的标准。 ②地面及机关单位,按地面工3元/工、值班1.5元/工的标准计发。 6、工人技能津贴:工人获得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被聘任在岗的,月度出满勤;属井下工种的,井下出勤工数满18个班及以上的,方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技能津贴。 ①年度考核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可继续聘用,不能胜任工作的终止聘用,停止执行技能津贴,改按初级工标准执行。 ②技师担任队长,并享受队长待遇的,不再享受技师津贴。 7、班中餐:地面工、井下辅助工、采掘工的支付标准分别为6元、7元、8元。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职工个人出勤班数计发,但最高月度支付班数不超过21个。 8、回民补贴和交通费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计发。 9、班队长津贴:按组织部在册名单执行(如人员调整由组织部及时通知),津贴标准为:采掘每工10元,井下辅助每工8元。月度最多支付班数不超过21个/每人。执行与所在单位各项生产经营指标挂钩的特殊奖励政策时,不执行班队长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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