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科基本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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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科基本标准

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 一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皮肤科诊室。 (二)床位:可不设皮肤科床位。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三、设备 应有真菌镜检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病床至少3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医师。每1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20张床至少有1名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门诊至少有1名护士。病房护士可与其他专科护士共用,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微波治疗仪、高频电刀、液氮储存罐、真菌镜检设备等。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及消毒设备。 四、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三级综合医院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设有独立的皮肤科门诊,至少设2间诊室、1间治疗室和1间皮肤科检查室。 (二)床位:皮肤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皮肤与性病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0.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10张床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必备设备:伍德灯、紫外线治疗仪、CO2激光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包括氦氖激光或半导体激光)、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洁净台、真菌培养箱等设备。 (二)基本设备。 1.门诊:消毒设备,抢救车或抢救柜等。 2.病房:氧气、吸引器、监护仪等。 3.手术室:手术床、急救设备、皮肤外科手术器械、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设施。 4.开展诊疗项目所需的其他设备。 四、规章制度 和中官科眼科的,至少应当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皮肤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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