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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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法(二):班轮运输三大规则的比较 国际货物运输法(三):《华沙公约》与《多式联运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法(四):提单(B/L) 题 目: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四固定):承运人 托运人 班轮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相对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种运输方式又被称为提单运输。 班轮运输的固定性决定了其比较适合于件杂货的运输,即将不同托运人运输量比较小的货物组织在一起的运输。 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谈判地位是不平等的,且提单往往会转移到并非订立运输合同当事方的第三方手中,即会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因此各国法律一般对班轮运输进行强制性的调整。 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 2.租船运输 (1)航次租船运输:运费 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是指航次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按照该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由其雇佣船长和船员,船舶仍由出租人负责经营管理,承租人不直接参与船舶的经营事宜。 为了简化租船合同的谈判过程,国际上的航运民间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租船合同标准格式。 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是《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租约代号GENCON,简称“金康合同”,该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船舶规范、预备航次条款、货物条款、装卸期间条款、运费条款、出租人责任条款、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装卸港口、装卸费用、绕航条款、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和冰冻条款等内容。 (2)定期租船运输(租赁合同):租金 又称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该合同的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和维修。 目前,国际上最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是《定期租船合同》,租约代号“Produce Form”(土产格式),又被称为“NYPE”(纽约格式)。 定期租船合同的条款主要有船舶规范、租期条款、租金支付条款、停租条款、运送合法货物条款、航区条款、交船与还船条款、租船人指示条款、留置权条款、转租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新杰森条款、留置权条款、双方互碰责任条款、佣金条款、战争条款等。 (3)光船租船运输:租金 光船租购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该合同属财产租赁合同,而非运输合同,出租人保留船舶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船舶的占有、使用和营运等权利。 二、有关班轮运输(提单)的国际公约 A.目前国际上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海牙规则》1924.8.25签署,1931.6.2生效,共16条;88个成员。 2.《维斯比规则》1968.2.23签订,1977.6.23生效,共17条;29个成员(英、日、德、法、意、荷等)。 3.《汉堡规则》1978年签署, 1992.11.1生效,共34条;25个成员(发展中国家)。 B.《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关系 凡《海则》和(或)《维则》的缔约国,在加入《汉则》时,必须声明退出《海则》和(或)《维则》,如有必要,这种退出可推迟至《汉则》生效之日起5年。即在加入《汉则》后,从1997年11月1日起,不再是前述两公约的缔约国。 C.三个国际公约发展概况 1.《海牙规则》的产生背景及过程 19世纪末世界海上航运业迅速发展,以英国航运为代表的船舶所有人,利用手中雄厚的航运资本,以及法律的“契约自由”原则,在自己制订的海运提单中任意加进许多免责条款,使力量弱小的货方利益失去保障。特别是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具有可以自由转让的特性,名目繁多的免责条款往往限制或阻碍了提单的转让,由此影响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 当时这种尖锐的矛盾存在于英国承运人与美国货主之间。英国承运人的这种做法(似乎承运人除了收取运费外,海运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都与其无关)严重损害了美国贸易商的利益。为了维护美国贸易商利益,美国会于1893年制定《哈特法》(Harter Act),确定了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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