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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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的操作,确保工作质量和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在企业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基础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审查核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量。 第四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目 (一)通过核销企业的一部分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损失,减轻企业包袱; (二)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加强税务部门对企业财务和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为填报清产核资报表和做好产权登记打好基础。 第五条 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资金核实工作可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优先解决改制企业的相关问题; (三)正确处理企业暂时困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四)依法审批经过核实认定的事项。 第六条 资金核实工作由企业(核实申报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部门)、税务部门及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部门)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核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应按时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一并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没有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审批; (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税务部门核批; (三)税务部门审核批复。主管税务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报送的材料,经审查核实后,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批复; (四)企业调帐。企业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上一页 第七条 企业申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企业要在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负债、权益进一步审查核实。核实重点是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资金挂帐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各项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等; 2.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对清理核实后的有关问题提出详尽的处理意见,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编写“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二)基本要求: 1.真实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所者权益及各项资产价值总量; 2.详细分析各项资产结构、质量及管理使用状况; 3.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4.按规定报送的证明文书、凭证等必须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审查核实《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填报和编写; 2.审查核实有关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必备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按规定向企业出具坏帐损失的证明文件; 4.审查企业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税法、财务处理规定; 5.签署审查核实意见。 (二)基本要求: 1.全面分析、掌握所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状况; 2.对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排队,为企业改制和加强管理打好基础; 3.做好工作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税务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批复的主要工作和基本要求 (一)主要工作: 1.协商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审批方式、方法; 2.对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具体时间安排意见; 3.核实主管部门报送或按规定由企业直接报送的《资金核实申报(申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 4.对数额较大的资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等进行专项核实; 5.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并下达审批文件。 (二)基本要求: 1.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报告”核实、认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 2.要严格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3.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方便企业,政策落实要充分、到位; 4.本地区资金核实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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